鄰居所種植的樹木枝枒越界進入自家土地影響景觀,該如何處理?

25 Jun, 2025

問題摘要:

鄰居樹木枝枒越界,如未妨害土地使用,僅構成美觀影響,依法不得要求其修剪,更不得逕自處理;如確實妨害使用,仍應先行書面通知對方並請求限期處理,對方未依限為之,方可依民法規定自行修剪並請求費用償還。若逕自修剪或損毀樹木,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需負擔刑事責任;至於路邊越界果實,未經允許摘採仍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不可因其接近公共空間而誤認為無主物。建議如遇相關情形,應善用法律程序與文書處理方式,保留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善意行為而衍生不必要之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鄰居所種植的樹木枝枒越界進入自家土地,若因遮蔽陽光或阻擋視線而影響景觀,是否可以在未通知鄰居的情況下自行修剪,依我國民法第797條之規定,仍應先行通知對方,並僅限於「妨害土地之利用」的情形方可啟動法律修剪程序。

 

當鄰地植物之枝根越界時,土地所有人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若植物所有人未於該期間內修剪者,土地所有人始得自行刈除,並請求償還所生費用。然而,若越界僅屬美觀不佳,未妨害土地利用,如未造成建築損壞、農作減產或通行困難,則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能逕行處理,更不能未經通知即私自修剪。

 

此時若擅自修剪,即使對方長期未處理也不當然構成正當防衛或自助行為,而會落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規範,該條規定,毀損他人之物或令其不堪用,致生損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屬告訴乃論之罪,意即對方若提出告訴,檢察官得依法起訴,因此若僅因景觀因素而逕自修枝,仍可能因行為超出法律容許範圍而涉刑責。

 

即使已經向鄰居反映且對方未採取行動,亦仍須符合民法第797條第2項所定條件,即須有妨害土地利用之事實,並且已於合理期間內要求修剪未果,方可主張自行刈除權利。至於第二個問題,若鄰居種植的果樹,其果實越界至公共空間如馬路邊或人行道,路人見之而摘取,看似取之無主,然依民法第66條第2項,尚未從不動產分離的出產物,如仍附著於樹上,即為該不動產的一部分,屬於樹木所有人所有。

 

此即表示,無論果實是否越界,只要尚未脫離母體,仍為原物主之財產。若他人未經允許即採摘,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即構成竊盜罪,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一見解亦獲多數法院所採認,認為即使果實因越界而進入公共區域,仍不表示果實已成為無主物,仍應受到民刑法保護。若果實自然脫落至地面,其性質可能轉變為無主物,然實務上仍須視具體情形判斷該果實是否已為所有人明確放棄。

 

若有明顯標示禁止摘採或栽種屬私人土地之樹木,則摘取行為更容易落入竊盜構成要件。因此,建議民眾即便見路邊垂落果實,也應先查明是否屬私人所有,避免因一時貪便宜而誤觸刑責。回到鄰地越界植物管理的問題,根據民法規定,植物所有人對其所種植物有管理義務,應防止其枝根侵入他人土地,否則即構成妨害。若受妨害者依法行使修剪請求權,對方卻怠於履行,則後續的自行修剪具有法律正當性,但其前提為:一、確有妨害土地利用之事實,二、已有具體通知且要求限期修剪,三、於對方未履行義務後始行動,否則貿然修剪,可能導致損害賠償甚至刑責。

 

因此,遇此情形,建議先行書面通知鄰居,載明其植物枝枒已越界,並具體說明造成之妨害情形,請求於一定期間內修剪,留存證據,若屆期未處理,始可依法修剪並保留修剪費用發票等憑證,以供日後主張償還之依據。若鄰居種植之樹木為高價或特殊樹種,如榕樹、檜木或其他具有觀賞或經濟價值者,自行處理更需謹慎,避免因技術不當或修剪過當導致樹木死亡,反遭求償或訴訟。

 

另如該樹種位於保育區或都市計畫內之綠帶,甚至可能涉及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特別法規範,修剪前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查詢有無特別限制,避免因違規而受罰。實務案例中亦曾有因未經允許修剪鄰地樹木,而遭求償數萬元甚至面臨刑事訴訟的爭議。法院多半從行為人是否先行通知、是否出於防衛土地使用、是否有替代處理方式、及是否對樹木造成不可逆損害等角度評價行為是否過當或違法。

房地-無權占有-越界植物

(相關法條=刑法第320條=民法第66條=民法第7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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