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抓狂」 家庭工廠噪音擾鄰怎辦?

2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工廠的噪音擾鄰問題不僅是生活干擾,更可能涉及多重法律責任,受害人可從行政面向透過環保局檢舉並監測處罰,也可從民事訴訟尋求法院認定不法侵擾並命其停止行為或給付損害賠償。特別是在住宅密集區中,鋁門窗加工業屬高噪音產業,若無設立適當緩衝設施、聲音隔絕裝置,極容易超出正常生活容忍範圍。民法第793條與第184條雖是抽象規定,但實務運用上已有法院依據錄音證據、現場勘查、醫療證明判定噪音妨害成立的判例,關鍵仍在於當事人能否具體舉證噪音的強度、頻率、持續性與造成的實質損害。因此若你已多次向鄰居反映無效,應記錄發生時間、內容與溝通過程,並主動檢舉或尋求法律協助,讓擾鄰者為其不當行為負起法律責任,也還你一個清淨安寧的居住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庭工廠的噪音問題,特別是在住宅區內運作、影響鄰居生活品質時,經常成為社區中長期難解的矛盾與糾紛。

 

當家住小巷、周邊皆為連棟透天厝的環境中,鄰居突然開始經營鋁門窗事業,並且每天從早上開始使用電鑽作業,即便未超出噪音管制法規定的時間限制,長時間的高頻聲響與震動仍對鄰戶產生相當程度的困擾,甚至影響休息與精神狀態。

 

在法律上,此類問題不僅可以從行政法面向處理,也可透過民事訴訟手段主張排除妨害、禁止行為及請求損害賠償。首先,在行政處理方面,噪音管制法第9條明文規定,各類營業場所應遵守特定時段與分貝標準之噪音限制。

 

地方政府環保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劃分各地區之管制等級,對於住宅區、混合區、工業區等地設有不同日夜分貝容許上限。一般而言,住宅區日間允許噪音標準為50至60分貝不等,夜間更嚴格。因此,當居民認為鄰戶的噪音已妨害生活,可以向環保局進行檢舉。

 

環保局通常會派員至現場監測,若實測結果超過標準值,會先行開立改善通知,限期要求業者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則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若仍持續違法,得連續處罰或勒令停工。該行政管道的優點在於不需提起訴訟,處理快速,缺點是對於「尚未達到法定噪音標準但仍干擾安寧」的情形,往往無法提供足夠救濟。

 

其次,從民法的角度觀察,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來自鄰地的不當侵擾,如噪音、震動、臭氣、熱氣等情況,有權要求禁止。但該條文另設有「輕微侵入或按地方習慣屬相當者不在此限」的例外,因此,提起訴訟時需證明該噪音確已超出合理範圍,且非僅屬生活之一般忍受限度。若法院認為其噪音已構成不法侵擾,得判命被告不得繼續發出噪音,亦即所謂的不作為請求權。

 

再者,若可證明該噪音來自過失或不當操作,並已對原告身心造成傷害,例如失眠、焦躁、耳鳴、精神衰弱等,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與第195條人格權侵害規定,當事人亦可主張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例如法院可能依據醫療診斷、心理諮商紀錄、居家錄音證據與環境音測報告,來判斷是否因被告噪音行為造成原告生活困擾,並決定應否賠償。

 

除行政與民事手段,實務上亦建議受害者先行採取軟性溝通,嘗試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里長協調、記錄每次溝通與噪音發生時間、頻率與錄音資料,如經再三溝通仍無改善,再提出行政檢舉與法律訴訟,將具備較充分的事證支持。

 

此外,若該營業行為涉及變更住宅使用為工業或商業用途,亦可能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可向地方建設處或工務局檢舉違規使用,要求限期改善或停業處分。尤其是在純住宅區內,家庭工廠若未取得營業許可或未登記為工業使用,原則上不得從事營業性質強烈之金屬加工作業。

房地-氣響侵入禁止-噪音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793條=噪音管制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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