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櫃算雜物?可以放公寓走廊可以嗎?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公寓大廈中,住戶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間隔等共用部分堆置物品的問題相當常見,而針對此種情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已明文規定,住戶不得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進行營業使用,亦不得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此條文的立法意旨與規範目的,即在於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避免妨礙逃生避難,要求公寓大廈之樓梯間、走廊及防空避難設施必須保持通暢無阻,以確保住戶在緊急狀況下能安全迅速逃生,並藉此提升整體居住品質與安全標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寸土寸金的都市環境中,公寓大廈的樓梯間、走廊等公共空間時常成為住戶存放鞋櫃、盆栽、金爐等私人物品的地點,但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此條文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是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避免妨礙逃生避難,公寓大廈樓梯間、共同走廊或防空避難設備本應維持暢通,始能保持逃生避難無阻,妥適管理維護公寓大廈居住者之安全並提昇居住品質。
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或設置妨礙出入的設施,以維護逃生避難通道的暢通與公共安全。不論鞋櫃大小或擺放是否整齊,只要於樓梯間、走廊等共用部分放置私人物品,即違反法律規定,且這種堆置行為可能在緊急情況下成為逃生障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已明文規定,共用部分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住戶不得單獨使用,也不得以約定專用為由占用。
此外第9條第2項亦規定,住戶使用共用部分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樓梯間與走廊設置的本意,是作為住戶出入通行與緊急避難使用,無論住戶放置的是鞋櫃、盆栽還是其他物品,都可能在火災或緊急事件中影響逃生效率,增加安全風險。
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逃生路線的絕對暢通,避免因個別住戶私設物品而導致的生命危害,因此無論物品大小、性質或擺放方式,只要堆置於禁止堆置的公共空間,即構成違法。值得注意的是,至社區其他住戶也有放置物品且未被罰,但法院認為個案違規與否,應單獨判斷,無關其他住戶是否違規,且主管機關依法令有裁量權處理違規行為,不因是否全面稽查而影響個案違法的認定。這也提醒住戶即使他人有類似違規行為未被即時處理,自己若被查獲仍需負擔法律責任,不能主張平等待遇作為抗辯理由。
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違規堆置雜物之行為直接裁處罰鍰,並可重複處罰直到改善為止,因此住戶若忽視改善通知,可能面臨累積高額罰款甚至行政執行風險。從此案可見,雖然住戶或許出於便利或空間利用之考量,將鞋櫃等物品置於自家門口走廊,但法律基於逃生安全之絕對保障考量,不容個人便利凌駕於公共安全之上。樓梯間、走廊等通道屬於建築物共用部分,依法應保持通暢,任何私設物品均有違法之虞。
把鞋櫃解釋成是「雜物」,與一般人民的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相違背;再者,走廊及樓梯間固然是住戶出入及逃生的通道,但由住戶公共安全的角度而言,陳男已將鞋子整齊收納於鞋櫃中,並將鞋櫃豎立緊貼於牆壁,在此情形下,明顯對於住戶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並無影響,認定不符合公寓大廈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然而實務中,常有住戶認為如將鞋子收納於整齊的鞋櫃內,且鞋櫃緊貼牆壁,不致影響出入與逃生,即不構成違規行為。有案件中,住戶主張鞋櫃不同於一般雜物,且位置妥當,未影響逃生通道。然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第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或作為專有部分,尤其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巷道、防火巷弄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設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必須符合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因此,即使鞋櫃看似妥善擺放,不影響他人通行,從法律角度來看,只要在共用部分擅自置放物品,即屬違規。為達成維護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暢通之目的,法律規範並未區分堆置物品的屬性、大小或堆放方式是否影響逃生,只要占用空間,即被認定為妨礙通行。此一解釋有其政策考量,因在緊急狀況下,即使是小小的鞋櫃,也可能因黑暗、煙霧、群眾推擠等情境下造成重大逃生障礙或絆倒風險,進而影響整棟建築內住戶的生命安全。
就裁罰部分而言,若住戶違反上述規定堆置物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裁罰直至改善為止。即使住戶認為自己行為輕微或對他人影響有限,也無法作為抗辯理由。法院判決亦已確立此原則,認為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共用部分的完全無障礙狀態,因此對所有住戶一視同仁,無論物品性質、數量或堆置方式,均不得在規定場所堆置任何物品。
例如,有以為基於生活經驗及法律感情,認為鞋櫃非典型雜物,且住戶已妥善收納鞋子並緊貼牆面,未妨礙通行,亦有以為立法明確禁止於逃生通道堆置任何物品之本意,且僅憑個案情形妄自認定未影響通行,恐導致法規失去統一適用性,遂改判住戶敗訴並確定罰鍰處分,強調即便個別堆置行為似無妨礙,法律禁止的重點在於「潛在危害」及「全面管理」,不得因一時便利而破壞制度完整性。
從法條設計來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界定「共用部分」為專有部分以外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空間,目的在於保障所有住戶公平使用之權利,不容個別住戶恣意利用。第7條第2款更進一步明文禁止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樓梯及巷弄等共用部分獨立使用或轉為專用,第9條第2項亦規定住戶應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使用,共同確保公共利益與安全秩序。
-房地-公寓大廈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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