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事件,可否一併訴請占用人將戶籍遷出?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房客於租約期滿後拒不遷出,並仍設籍於租賃房屋中,房東可依民法第767條排除妨害請求權,及依戶籍法第41條解釋原則,訴請法院一併判決命其遷讓房屋及遷出戶籍。此一方式具備法律依據,並有最高法院判例支持,實務上亦常為法院所採。唯一應注意者為蒐集完整證據資料,例如租約終止通知書、房客已搬離之事證、戶籍設籍紀錄等,俾能於訴訟中有效主張權利。同時,法院判決確定後,應積極將其送達戶政機關申請戶籍遷出登記,若遭拒絕,再視情形提起行政救濟。此一系列法律途徑,不僅可有效排除房東權利受侵害的情形,也有助於維持社區戶籍管理之正確性與公共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客在租約屆滿後拒不遷出房屋時,房東可依法訴請房客遷讓房屋,此為常見的法律途徑。然而,實務上亦常遇到房客雖已實際搬離或遭法院判決遷讓,但其戶籍仍留設於該房屋地址,造成房東日後在稅務、收信、甚至申報使用狀況上的困擾。此時,房東是否可以在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命房客將戶籍遷出,即成為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依據戶籍法第41條規定:「戶籍之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此一規定顯示,戶籍遷出原則上應由設籍人或該戶戶長主動辦理。但當設籍人已無合法使用該房屋之權源,亦未主動遷籍時,房屋所有權人能否透過法院判決,間接達成戶籍遷出效果,便涉及民法第767條關於排除妨害請求權的適用。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害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其所有物或排除其侵害。」戶籍設於房屋上,雖非物理性的占有,但如其所憑藉的法律基礎——例如租賃關係——已經消滅,而當事人仍固執未遷出,等於對房屋所有權的完整性產生持續的妨害,構成一種非物理形態的侵害。因此,依此條規定,房東可訴請法院命房客將戶籍遷出,以排除該妨害。
是以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無合法占有使用房屋權源之人將其設於該房屋之戶籍遷出而遭拒絕時,房屋所有權人自得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求命該設籍者應將該戶籍遷出(參見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014號判例意旨)。
即房東得主張自身因戶籍未遷出所受的持續侵害,藉由訴訟程序加以排除。因此,在訴請房客遷讓房屋的同時,一併請求戶籍遷出,不僅具法律基礎,且可整合處理所有占用與設籍問題,避免日後再另行訴訟。
從實務觀點來看,此類一併請求的作法亦具效率。例如,當法院認定租賃關係已消滅,房客對該房屋已無合法使用權源,自不得主張設籍正當。法院於判決時,除命房客返還占有,亦可同時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將戶籍遷出,以維持房屋所有權之完整與社區管理秩序。此外,此種綜合訴請方式亦可為房東日後申報房屋稅、管理公共安全或信件投遞等行政行為,掃除障礙。
然而,訴請戶籍遷出仍須注意法院裁量與行政執行的界線。法院雖可作成判決命被告遷出戶籍,但實際戶政機關是否接受該判決作為遷籍登記依據,則仍須個案而定。為此,建議房東除訴請法院判決外,並應將判決書送達戶政機關作為申請撤除戶籍設籍依據。若戶政機關仍不處理,亦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房地-遷讓房屋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41條=民法第767條)
瀏覽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