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鄰地排放穢水、污水,該如何處理?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當鄰地排放穢水、污水,導致這些污染水循現有排水道流入自己土地時,常使人感到困擾甚至氣憤,此種情況不僅涉及環境衛生與生活品質,更牽涉實質法律責任與救濟途徑。若發生此類狀況,土地所有人應及時採取行動,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依據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在經營事業或行使所有權時,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也就是說,即使該所有人依法使用其土地或從事相關事業活動,但只要其行為對相鄰土地造成損害,即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文的立法精神是要求地主在使用土地的同時,應顧及周遭環境及他人權益,不能因私利或疏忽導致鄰地蒙受不利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案例中,若農地因鄰地排放地下水或生活廢水、建築工地廢水等受到污染,導致農作受損、土地無法耕作,即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主張賠償,舉證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存在過失或故意,以及排放行為與土地受損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此外,亦可依民法第793條請求對方預防或停止此類侵害行為,若排水設施屬違法增設或未妥善維護管理,也可主張其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而應負責。尤其若排水非經合法管道而任意將穢水導入既有排水道再流入他人土地,不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亦可能違反環保相關法規。
進一步來看,若排水問題持續未改善,導致農地需額外設置防護設施,例如設立擋水堤、防水溝渠或抽水設施等,土地所有人得以這些工事費用作為損害請求之一部分。此外,因水患或污染導致農作物歉收、生產中斷之實際經濟損失,也可併同求償。若鄰地已完成建築並持續排放污水,受損土地所有人仍可就排水設施未設妥善處理、污水處理未符標準等情節提出主張,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在主張權利前,受害地主應先搜集具體證據,例如現場照片、錄影、水質檢驗報告、土地使用損害評估、農損報告、排水設施現況資料、鄰地排放來源證據等,以利未來訴訟舉證。另可至當地地政事務所或工務單位調閱鄰地建築使用執照、排水設施審核紀錄,確認是否合乎建築技術規則與水利規定。如認為鄰地排水屬違法情事,也可檢舉至環保局或建管單位,請求行政處置,甚至要求限期改善。
若經協調不成,受害人可先行向法院聲請「停止侵害」之假處分,以避免災害持續擴大,並於實體訴訟中主張損害賠償,法院將依雙方舉證情形審酌責任歸屬。實務上,法院亦有判決支持農地所有人得請求鄰地建築排水造成農地滲水之相關工事費用與損失。例如有案例中,農地因鄰地透過排水溝長期排放建築物廢水,致使農地無法使用,法院認為該行為違反民法第793條規定,責令鄰地所有人賠償農作損失與工程防護費用。
如不排除,可能要連帶負排除責任
近年來根據污染調查實務作業的經驗顯示,過去十年來多數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的土地,並非由土地關係人直接從事污染行為,而是因其對所擁有、使用或管理之土地缺乏適當管理,導致他人得以進入該地進行非法傾倒、排放等污染行為,進而造成土地受損,最終由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為污染場址。雖然這些土地關係人並非直接造成污染的行為人,但基於其對土地的使用與處分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依法仍應負擔土地之管理義務。因此,環境部進一步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1條的相關規定,明確賦予土地關係人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其未善盡管理義務,致使主管機關須依法代為進行污染調查、控制或整治作業時,應與實際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一併負擔整治費用的連帶清償責任。為使此一責任制度更具操作性與公平性,環境部依據土污法第31條第4項訂定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明確劃定土地關係人應負擔的注意義務標準,作為判斷其是否應負連帶責任的重要依據。
該項認定準則的核心精神在於,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於自身所擁有或掌控之土地應採取必要之管理與防範措施,以防止第三人得以輕易進入進行非法行為。例如,對於未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活動的閒置土地,土地關係人即應設置圍籬、柵欄或其他阻絕設施,防範無關人員進入從事污染行為。若因地形、區位或其他因素不利設置物理性設施者,亦可選擇設置監視器、巡邏系統等替代性監控手段,以達防範污染入侵之目的。此外,認定準則進一步強調,若土地係由他人實際使用,則土地所有人不得以「土地出租」為由卸除自身責任,仍應針對使用者實際使用狀況進行合理範圍內的監督與管理,防止其使用行為對土地造成污染風險。此舉主要是防止部分土地所有人透過出租牟利,卻對土地狀況完全不聞不問,最終卻將污染風險轉嫁於社會及公部門,造成整體整治責任落差。
除日常的管理防範措施外,認定準則也要求土地關係人應對其所擁有或管理之土地進行年度例行巡查。巡查目的在於早期發現可疑污染情形,及時向環保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應變處理行動,藉此防止污染情形擴大,亦可避免因未及早處理而導致後續整治成本暴增的風險。實務上,一旦土地遭到污染並被主管機關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不僅須承擔鉅額整治費用,更可能造成該地區農業、漁業產品受影響,進而危及公共健康。因此,與其事後耗費大量資源整治,不如事前善盡管理人責任,實施合理、具體且可操作之預防措施,才能有效維護自身財產價值與社會責任。
-房地-污染-排水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93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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