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滿15年或20年,有可能取得房子所有權?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民法中,固有關於和平佔有未登記不動產的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租約期滿後的自動所有權轉移。承租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並且需要相應的佐證資料。即使租約期滿後,租房人不會自動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除非他們符合民法中所規定的特定條件,並且經過地政機關登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中,確實有關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未登記不動產的取得時效規定,但這並不代表只要租約期滿後繼續占有,就能自動成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並提出充分的佐證資料,經過地政機關依法登記後,才能取得所有權。即使房屋本身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承租人在與出租人訂立租約後,即使租期屆滿而出租人並未主張返還,也僅是形成一種事實狀態,而非當然取得所有權。
房子沒有所有權登記
首先房子沒有做所有權登記,然後承租人與出租人訂定租約;接著租約到期,出租人未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之後承租人以是自己是屋子所有權人的心態住下去,住滿二十年,中間持續占有這房子出租人也沒找承租人要過房子。
若承租人期滿後仍以自己是所有人的心態,持續和平、公然且不中斷地占有該房屋超過二十年,且期間內出租人未曾提出任何取回房屋的主張,則依照民法第769條之規定,占有人得以此為基礎,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成為所有權人。此條文的設立,意在保障那些長期、穩定且無人爭議地占有未登記不動產者,使其最終能取得合法地位。
然而須注意的是,即便符合要件,也僅是「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非自動取得所有權,且在申請登記時,必須附上能證明占有期間、占有狀態和平且公然的相關證據,例如鄰里證明、稅籍資料、水電費繳款單據等。
如果無法提供充分佐證資料,地政機關仍有可能駁回登記申請。此外,若占有人於占有期間內變更占有性質,如因被提起返還訴訟、轉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或自願中止占有等,依據民法第771條規定,占有的時效將中斷,原先累積的期間不再計算,必須重新起算。
最後承租人可以去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即使曾經持續占有多年,只要中間出現上述情形,便喪失取得所有權的資格,這一點在實務操作上必須特別留意。另一方面,若占有人起初占有是基於善意且無過失,且已連續和平、公然占有十年,也可依民法第770條規定,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這是比二十年和平占有更為寬鬆的一種時效取得規定,但前提是占有之初必須具備善意且無過失的主觀狀態。若後來知悉占有無權源,則即喪失適用此條的資格。
再者,民法第772條亦規定,前述取得時效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所有權,也準用於其他財產權,並且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準用。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是不動產登記制度下的標的,也可以藉由占有及時效取得其權利,只是因應不同情境,舉證及程序要求也會有所不同。
請注意:只是「可以去請求地政機關登記為所有人」,並不是以上要件達成時承租人就當然取得所有權;而且登記時要附上構成以上要件的佐證資料。
即使承租人租約到期後持續占有,若希望主張時效取得,仍需積極蒐集相關資料,如歷年繳納稅捐憑證、水電管理帳單、鄰里證明、照片、鄰居證人證詞等,並且證明自己是以所有意思占有,且無間斷、無遮掩、和平且公然。若地政機關認定資料不足,可能要求補件,或最終駁回申請。此外,在提起登記請求前,建議可先行與原土地或建物權利人(若尚在)釐清權屬問題,或以協議方式解決,避免日後引發更大的法律糾紛。簡言之,即使符合和平、公然、連續占有二十年之規定,占有人也不是當然取得所有權,而是取得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之請求權,且必須備齊相關佐證文件,經依法核准登記後,方能正式取得所有權。在此過程中,每一個程序步驟與舉證義務都至關重要,稍有不慎,即可能使長年的努力功虧一簣,因此建議在操作此類時效取得案件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合法且順利完成,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房地-時效取得-房地租賃
(相關法條=民法第769條=民法第770條=民法第771條=民法第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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