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鄰佔地勝訴,仍不得擅拆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當發現他人非法占用土地並興建雜屋,土地所有權人應即蒐集證據,依法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於判決確定後申請強制執行,切勿擅自拆除他人建物以免觸法。透過法律程序維權,不但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也避免引發額外爭議與法律責任,是最穩妥且合法的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遇到鄰居在自己名下土地上擅自搭建小屋佔地使用,不論其建物大小如何,只要該行為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便屬於典型的無權占有情形,土地所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排除侵害、返還所有物。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此,當發現他人佔用土地,例如在上面搭建雜物屋、車棚、違建等情形,可提出「拆屋還地」之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拆除該建物並將土地返還原狀給土地所有人。
除拆屋還地外,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法一併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的金額,或依民法第184條構成侵權行為者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在訴訟前,建議先進行事前的蒐證工作,如取得土地地籍謄本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拍攝現場照片或錄影、標示出違建物位置與面積,記錄建物使用者身份等資料。若已知使用人即是搭建人,便可將其列為被告提出訴訟。若尚無明確證據可證明為同一人,也可將兩人一併列為被告,讓法院釐清事實真相。
提起訴訟時,應具狀向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內容可包含主文請求對方拆除位於自己所有土地上的建物,並將土地返還,附帶請求支付佔用期間的使用補償金。法院審理過程中,可能會命雙方進行現場勘查,亦會請當事人針對地界與建物範圍等部分進行爭點釐清。
訴訟期間視個案情況約需半年至一年以上,若最終判決土地所有人勝訴,對方仍不願主動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者,則土地所有人仍需循強制執行程序,依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求由法院以被告之費用進行拆除與清理。此時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程序,通知債務人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即進入現場執行程序,得命第三人代為履行、進行拆除作業。須注意的是,即便判決勝訴確定,土地所有人亦不得逕自動手拆除建物,否則有可能被告以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觸法風險極高。
因此,正確處理程序應分為:
第一,事前蒐證確認建物範圍與使用者身份;第二,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第三,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可擅自行使暴力或拆除行為。實務上,如被告主張其有租用關係、地上權或其他使用依據時,將轉為舉證攻防的焦點,法院會審查其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其為合法占有;若無權源,則推定為無權占有,應依法返還土地與拆除違建。
尤其近年因建築密集、用地珍貴,對於長期占用者主張其為畸零地、建物價值高、占地面積小或拆除成本過高等抗辯,亦非當然可阻卻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法院通常仍以所有權保護為優先原則,除非符合民法第148條所定之「權利濫用」特殊構成要件,否則多會支持原告請求。
-房地-拆屋還地
(相關法條=刑法第354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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