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不注意遭偷倒廢棄物,有什麼法律責任?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廢棄物並非單指顯見之垃圾或汙染物,而是一種法律意義明確且具多重要件之定義,無論是棄置者、場地主、運輸者或處理業者,均應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程序,並確保自身行為符合法律規範。環保單位與司法機關對此類行為持高度重視態度,違者除行政處罰外,亦將面臨刑事追訴,應予以嚴肅看待。地主若對所屬土地疏於管理,不僅可能陷入高額清理費的法律責任,甚至於名譽上也可能受到汙名化,應當正視並積極防範類似風險。唯有從平日落實管理、建立預防機制做起,才能真正避免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下「無妄之災」的發生。畢竟,依法善盡地主責任不僅是對自我財產的保護,也是在守護公共環境資源,避免不法者恣意污染而無人問責的社會亂象。

律師回答:

在台灣,有些地主名下雖擁有土地,卻因地處偏遠或無使用計畫,長期未加留意或管理,甚至有些土地是透過繼承取得,地主本人根本不知道正確位置或實際情況。這類情形在實務上常成為不法分子非法棄置廢棄物的「首選地點」。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廢棄物」一詞並不僅指明顯無用的垃圾,而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明確界定為具備搬動性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只要符合拋棄、減失原效用、不具效用、產製過程之外產物、或缺乏可行利用技術與市場經濟價值等情形,即被認定為廢棄物。這一定義同時結合主觀意圖與客觀判斷,亦即即使產生者主觀上尚未明確欲予丟棄,但若客觀上對其已不具效用,也可被認定為廢棄物。進一步而言,不能僅以名稱為「產品」或「再生資源」等掩蓋其真實狀態,倘若該物品持有人已有客觀上之棄置行為,或依具體情節認定其主觀意圖為拋棄,則其仍屬法律上所稱之「廢棄物」。
 
依法經營廢棄物清除與處理業務者,必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方得合法受託清除與處理,未經許可者即屬非法。僅在特殊情形,例如緊急應變處理、特定回收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得以例外處理。此外,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從事相關業務者,將面臨刑事責任。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若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負責人、相關人員未依規定貯存、處理,或擅自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者,皆屬重罪,最重可處五年徒刑並併科高達一千五百萬元之罰金。即使行為人非土地所有人,僅以借用、租用或其他形式占有或使用土地,仍可能構成該罪之主體。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倘若無法查出實際偷倒廢棄物者,地主有可能成為清理費用的最終負擔對象,而清理費常常高達數百萬乃至數千萬元,不容忽視。
 
首先應理解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內容,其明確指出:對於未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令涉案事業單位、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受託人或仲介人,以及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使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限期內自行清除處理。若逾期未清除者,主管機關可逕行代為處理,並依法向該等人求償所有清理、改善及衍生的必要費用,並得移送強制執行,甚至不需提供擔保就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也就是說,若地主疏於管理土地或未防範他人非法使用土地棄置廢棄物,可能會被認定為「重大過失」,繼而需承擔沉重的清理成本。
 
在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法制日益嚴謹的背景下,無論是從事廢棄物清理業者或一般民眾,皆不得心存僥倖違法棄置、堆置或處理廢棄物。從租賃場地到實際棄置,無論是否明知其違法,或是否實際擁有土地權源,只要涉及非法廢棄物處理行為,皆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司法實務亦會依個案情節綜合判斷,例如是否偽造文書、是否獲取不法利益、是否反覆為之等作為量刑依據。此外,對於廢棄物的認定亦並非依物品外觀或使用名稱決定,而重在其效用、產出過程與實際使用狀態,因此企業或個人若涉及回收、再利用或建材轉運,應更謹慎處理並諮詢專業意見,避免誤踩法網。
 
有地主名下雖然有土地,但因為沒有要利用土地或是地處偏遠,因此很少去看,或是因為繼承取得,根本不知道土地的正確位置在哪裡,此時若是遭有心人士偷倒廢棄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若是無法找到偷倒廢棄物的人,恐怕要負擔全部的清理費,有時甚至高達數百至數千萬元。如果真的遇到
 
那麼,萬一真的發生此類狀況,地主應如何應對?
 
首先,不必坐以待斃,應立即展開自救措施。第一步是盡可能查找棄置人身分,例如從現場廢棄物的種類、特徵判斷其來源產業,再輔以附近監視器畫面、當地住戶陳述等協助追查可能的涉案人。若幸運掌握相關線索,應即通報環保局並提供資料以便進一步追查與歸責。
 
其次,若主管機關已針對地主發出限期清除的行政處分,地主仍可提起行政救濟。重點在於舉證地主本人並無「容許」或「重大過失」,以此主張不應成為清理費用的承擔者。實務上法院也曾指出,並非所有地主都須對非法棄置行為負責,唯有在地主對土地怠於管理、未善盡保護義務而致他人得以輕易棄置廢棄物者,始得論以重大過失。這種「重大過失」的認定,通常指的是地主長期未察土地現況、未設圍籬、未報警或通報環保機關等行為上的明顯疏忽。
 
因此,平時地主若欲保障自身權益,最關鍵的是落實土地之管理與巡查。建議地主若無法常駐管理土地,應至少定期巡查土地現況,或可委託親友、鄰近地戶協助巡視。此外,設置圍籬、告示牌(例如「私人土地 禁止進入」)、監視設備、感應器等,亦可大幅降低成為不法分子目標的風險。另可定期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與土地現況圖,確認土地範圍與實際使用情形,亦可主動聯繫里辦公處或環保單位建立通報機制。萬一不幸遭到非法棄置廢棄物,應即時通報環保局建檔、拍照存證,並主張地主並無容許行為或重大疏忽,積極爭取排除連帶責任。

-房地-污染-偷倒廢棄物

(相關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