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主占有意思為何?在法律意義為何?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他主占有」確實指的是占有人對於物品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而為的占有,而是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占有他人的物。這種情況下,占有人的行為是有意識的,意在表明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主張,即使他們容忍其他人的所有權存在,仍然以自己的意思進行占有。他主占有雖不等同於所有權人所享有的全面支配權限,但其法律關係之成立基於契約或其他準用法律關係而有正當性存在,其本質在於容忍他人所有權的同時,維持對物的實際控制與支配,並受到法律所賦予的相對性保護。對於各類不動產或動產使用爭議,認定占有者之占有屬自主或他主,乃判定權利主張是否成立的重要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法中,「占有」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它不僅指一個人對物的實際支配與控制,也牽涉到占有者對該物的法律關係與主觀意思。當一個人占有他人的物品,但並非以自己為所有人而占有時,這種情況即為「他主占有」。簡單而言,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對他人所有之物進行占有,並且其占有行為是以承認他人所有權存在為前提,並非以自己具有所有權為意圖來進行的。常見的他主占有者包括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及信託受託人等。這些人雖實際支配該物,但其占有是建立在對物之所有權人的承認與尊重之上。舉例而言,承租人雖實際使用房屋,但係基於租賃契約與房東之合意,並非出於自己擁有該房屋的意圖而為占有,因此承租人對於房屋的占有屬於他主占有。
依據民法第941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此條文進一步確認他主占有在法律上的地位,並指出在他主占有的情況下,實際持有該物的人(如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而所有權人則為間接占有人。承租人因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契約,雖然不具物的所有權,卻享有基於契約的合法使用收益權,這種權利具有排他性,並受到法律保護。
依據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76號判決要旨指出:「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有繼續占有其物而為使用收益之權利。故其占有被侵奪時,承租人自得對於無權占有之他人,行使其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此項見解說明即便承租人非為物之所有權人,仍享有對抗無權侵奪之占有者的法律地位,其所擁有的權利來自於合法租賃契約所衍生的他主占有關係。承租人可主張基於租賃契約所取得的占有權,而行使物之返還請求權、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民事權利。
實務上,對他主占有的認定,也可能因當事人行為與主觀意思的表現有所爭議。例如,某人原本是以借用之名占有土地,日後若其行為漸趨與所有人行使權利的樣態相同,並表達其主觀上已否認原有的借用關係,此時若經舉證成立已轉為「自主占有」,即可能進而主張時效取得等權利。然而若無法證明已變更為自主占有,其占有仍為他主,占有人就不能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在此脈絡下,法律對於占有人的「占有意思」之判斷,需從其占有的起因、行為表現、是否公開排除他人等方面綜合判斷。
民法第769條與第770條分別規定二十年或十年時效取得所有權的要件,即須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未登記不動產,而他主占有因缺乏「所有意思」之主觀要件,並不符合時效取得的條件。再者,雖然他主占有並不生所有權,但其合法性與穩定性仍受法律保護。
在民事訴訟法中,確定判決的效力不僅限於原告與被告等當事人之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還對於訴訟繫屬後成為當事人之繼受人,或對於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亦即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該標的物者,也具有同樣的效力。這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因權利義務的移轉或占有狀態的變動,使確定判決形同虛設,而影響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在民事訴訟上,他主占有人一旦能證明其占有是出於合法法律關係,如租賃、借用或保管契約,即可排除他人基於所有權所主張之遷讓請求,除非對方能舉證其占有已經無權或契約已終止。因此,在他主占有的法律關係中,對於雙方間原始法律關係的存續與範圍之舉證責任,往往成為民事訴訟中的關鍵所在。
例如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8號裁定即指出,若現時占有執行標的房屋的第三人,係於訴訟繫屬後才成為原當事人之繼受人,或係為當事人所占有該房屋者,則其即在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的範圍內,不得主張與原當事人之間無訴訟關係而抗拒執行。亦即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債權人持確定判決主張請求返還房屋,執行法院可依法命現占有人搬遷,縱然其並非判決中的被告,只要其係為被告或其繼受人所占有,即不得抗拒執行。
對此,強制執行法第4-2條亦作出相應規定,將確定判決所形成之執行名義,其效力擴張至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與占有標的物者,同樣也包括為他人訴訟的實質權利人與其繼受人。此條規範與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一項、第二項相呼應,並強調其準用範圍及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各類執行名義,包括公證書、有執行力之裁定、和解、調解筆錄等。此舉使確定判決與其他有執行力文件在實務操作上取得一致的效力範圍與規則。
-房地-占有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強制執行法第4-2條=民法第769條=民法第770=民法第9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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