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可以加強控制房屋產權嗎?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無論是買方或賣方都應特別注意產權登記、抵押權塗銷、預告登記與登記名義的真實性,才能有效避免一屋二賣、產權不明或法律風險。透過妥善利用預告登記等法律工具,加上交易過程中的謹慎查驗與契約明確約定,可大幅提升房屋買賣的安全性,確保不動產交易順利完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購買房屋是一項金額龐大且程序繁複的交易行為,因此在進行房屋買賣過戶時,買方應特別注意一些可能的法律風險,尤其最常見的問題就是「一屋二賣」。所謂一屋二賣,是指同一房屋在尚未完成過戶登記前,賣方又將房屋賣給他人,導致產權糾紛。由於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完成登記才具法律效力,因此在這段尚未完成登記的空窗期間內,買方的權益極容易受到侵害。為防止此類情況發生,建議買方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後,立即辦理「預告登記」,作為保全請求權的一種法律手段。預告登記可限制登記名義人(即賣方)於過戶登記前,擅自將不動產移轉給第三人,達到保障買方權益的效果。
此外,買房時還要注意是否存在抵押權或地役權等他項權利。若賣方的房屋仍設有抵押權,代表該不動產仍為他人擔保之用,即便買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來若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房屋仍可能遭到拍賣。因此,買方應要求賣方於交易完成前塗銷抵押權登記,確保取得的是「乾淨」產權,也就是無負擔之所有權。此外,無論是預告登記或塗銷抵押權登記,當事人皆可親自或委託代辦人前往各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預告登記可以處理這個問題嗎?
另一項常被忽略的風險,是房屋與土地的產權不一致。租地蓋房,房屋世代傳承,但土地所有權未過戶。若子孫未察產權狀況即將房屋出售,買方若未查明該屋僅有地上權而無土地所有權,則購買後可能面臨土地所有人追討返還的風險。因此,買方於購屋前,應仔細查閱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確認賣方具備完整產權,並解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物或臨時性建築,以防產權爭議。
屬於「房屋為私有,但土地為他人所有或公有」,也就是:
只有地上權、沒有土地所有權或房屋建築於非自有土地上,如祖傳房屋、租地蓋屋、佔用公地等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辦理預告登記,也只是保全那個「不完整權利」的移轉請求權,無法補足土地產權上的缺陷,未來若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拆除或收回使用權,買方仍可能喪失佔用權利。
預告登記雖可防止一屋二賣,但若房屋與土地的產權並不一致時,預告登記卻無法完全解決此一問題。之後一旦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或拆屋,買方可能喪失使用房屋的權利,造成巨大的損失。
即便買方在交易過程中完成預告登記,也只是保全「不完整產權」之移轉請求權,仍然無法彌補土地所有權上的缺陷,土地所有人依然可依法主張土地返還、拆除房屋或終止租賃,因之,除非屋主具有對於土地的預告登記請求權,否則未來仍有危險發生,購屋人務必要事先查明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狀與登記謄本,確認產權完整性,明白賣方所擁有的是土地所有權還是僅有地上權,進一步判斷房屋是否合法建築,以避免將來產權糾紛及權利上的風險。
在房屋產權登記方面,實務上常見有三種型態:第一種是共同登記,即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兩人以上的名下,常見於夫妻或兄弟姐妹共同購屋,此類產權為共同共有,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第二種是預告登記,其性質類似法院假扣押,當買方與賣方完成買賣契約後,尚未辦理正式移轉登記前,可辦理預告登記,防止賣方在登記完成前將房屋轉賣予第三人;第三種是借名登記,係指因特定考量,如規避稅務、限制條件或財務風險等因素,將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實際所有人仍另有其人,類似於「信託關係」,此情形在法律上易產生舉證問題,因此應謹慎處理,並建議書面約定清楚雙方權利義務。建議當事人務必透過書面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防止未來舉證困難或產權爭議。而預告登記可以預先設定於上開房地之上,可以避免名義權利人任意處分不動產。
預告登記的功能是保全權利移轉前的請求權效力,但它無法補足或掩蓋產權本身的瑕疵。因此,若買的是「僅有地上權、無土地權」的房屋,即便做預告登記,也僅保障你取得這個「不完整權利」的優先權,未來仍可能受土地所有人主張影響。買方真正該做的,是在交易前查明產權完整性,再視實際情況評估是否值得交易,若有必要再輔以預告登記增加保障。
-房地-地籍-土地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限制登記-預告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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