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土地被假扣押,第三人還可以訴請移轉登記嗎?可以買賣?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儘管買賣契約或借名關係可能在查封登記前即已成立,然依現行實務及法律規定,法院原則上不得就查封登記標的命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判決。若當事人欲主張權利,建議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即辦理預告登記,或於爭議未發生前以書面方式清楚約定權利義務,才能在法律糾紛中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權利喪失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權或物權糾紛涉及法院訴訟時,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往往會被法院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而地政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後,亦會依法在地籍謄本上進行查封或相關限制登記註記,一旦這類登記完成,該不動產即處於「凍結」狀態,不得再辦理移轉、設定抵押權或其他登記行為。換言之,不動產一經查封登記,所有權人即喪失自由處分該不動產的能力。然而,若此不動產早在查封登記前,即已與他人完成買賣契約,或僅係登記名義人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實際所有權人另有其人,這類情況是否仍可向法院主張權利,並訴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便成為實務上重要且常見的爭點。
舉例來說,A為某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在其名下財產遭法院查封前,即已與B完成買賣契約,B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動產便遭查封。此時B可否向法院訴請判決A應將不動產登記過戶於其名下?或另一種情況,A其實僅是形式上的登記所有權人,該不動產實際為C出資購買並由A借名登記,C可否主張借名關係終止,請求A返還不動產,辦理回復登記?
關於這些問題,法院實務多採「否定說」,亦即一旦不動產已完成查封登記,無論是主張買賣契約,或是借名登記關係,法院均不得就該不動產為移轉登記之判決。其理由在於,一旦法院已對該標的辦理假扣押、查封、假處分等限制登記,該不動產即依法受限制,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於查封登記未塗銷前,地政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行為(如移轉或設定),因此,該不動產處於無法為登記處分的法律狀態,法院對此將無從命為履行之判決。相關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50號、74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等判決所揭示之原則。
也就是說,在查封尚未塗銷之前,即使實際的買受人或真正所有人提出請求,法院亦不得命債務人將不動產登記移轉。這種情況下,原登記名義人即處於「給付不能」的狀態,已經不具備為他人辦理權利移轉登記之能力。此處的「不能」並非自然物理上的消滅,而是因法律所造成的暫時處分能力喪失,因此視為無法履行權利登記之義務。
但是否代表買賣契約就此無效?
答案是否定的。依民法第246條,契約標的物需為適法、可能且確定,而「可能」是指契約內容在訂立時可行之可能性。如果在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並未滅失,僅為法律上限制而非實體滅失,且雙方明知可能因訴訟導致短期內無法登記,但仍預期於限制解除後履行契約,此類契約仍具有法律效力。舉例而言,若買賣雙方約定於塗銷查封或假扣押登記後完成過戶,且目前僅係暫時性無法登記,並非永久性不可能,則該契約不屬於自始無效,僅屬暫時性給付不能,其後若限制解除仍可履行。
然而,實務上不動產交易需特別審慎處理,一旦發現不動產經法院查封,買受人即便手中有買賣契約,若未辦理預告登記保全其權利,將無法對抗第三人或法院執行程序,亦無法取得法院命為移轉登記之判決。因此,在不動產買賣或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下,若未預先保障自身權益,一旦發生法院查封或假處分等情形,將極有可能導致自身無法取得不動產登記,權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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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24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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