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冊管理」是什麼意思?土地共有人死亡什麼情形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列冊管理制度、標售機制、以及遺產管理人之選任制度,三者構成一套完整的行政與司法配套措施,目的在於平衡地政行政效率、土地合理利用與繼承人權益保障。對民眾而言,若持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應及早處理,以免逾期面臨列冊管理甚至標售的風險,同時也應熟悉遺產管理人制度,以備處理無人繼承或繼承人下落不明情形之應變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土地法第73條之1設有列冊管理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權利狀況相符,進而保障繼承人依法取得遺產的權益。當繼承人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可執行列冊管理,甚至在屆滿一定期間後,將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這些措施的最終目的並非為懲罰繼承人,而是藉由行政手段,維護地籍資料之完整性,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並推動整體土地政策之順利實施。列冊管理的期間明定為15年,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若在列冊管理期間屆滿後仍無人聲請繼承登記,則地政機關應將該筆土地或建物的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此時,即使該不動產由繼承人或第三人占有,若無合法使用權,於標售後即喪失其占有權。若原先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五年,標售完成後也將以五年為限,保障土地買受人權益,維護交易安全與公法秩序。至於標售所得之價金,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應匯入國庫設立的專戶,由法定繼承人依其應繼分請求領取。但若於價金存入後10年內無繼承人辦理領取,該筆價款將歸屬國庫,作為公用財政資源。
按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64764號函釋規定,土地法第73條之1有關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所為之「列冊管理」,於該法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僅係一般行政處理行為,並無實質代管權力,故該代管之地政機關對於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需為使用、收益或管理上之必要處分,並非其管理機關。
地政機關執行列冊管理僅屬一般行政處理,並非擁有該不動產的實質代管或使用權,因此在管理期間內,地政機關對該不動產不得進行使用、收益或任何其他管理上之實質處分,亦不被視為管理機關,而是純粹辦理行政公告及資料控管的角色。另一方面,若繼承人不明或繼承程序難以進行,則依民法第1177條至1179條規定,可由親屬會議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若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期限內選任,則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此一制度設計乃為保存遺產及穩定繼承關係所必要,確保遺產不因無人管理而遭侵害或荒廢。於實務上,如某筆土地屬於多人共有,其中之一人死亡但未辦理繼承,又查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下落不明,其他共有人可視為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確保共有關係之穩定與後續土地處分或分割程序的進行。此外,若有調處程序進行中,得由已聲請遺產管理人者會同辦理,保障程序參與的完整性與合法性。
-房地-地籍-土地登記-繼承登記-列冊管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7條=民法第1179條=土地法第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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