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工程承攬合約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承攬契約在裝潢與工程實務中扮演核心角色,不僅攸關雙方權利義務之設定與履行,更影響後續糾紛發生時的責任釐清與賠償計算。屋主應避免僅以口頭為憑,應從報酬、工期、材料、變更、驗收到解約機制等全面詳訂條款,並建議簽約前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審閱契約內容,方能建構穩健的法律保障機制,安心打造理想家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花費心力與金錢蓋一棟屬於自己的理想住宅,無疑是許多人的人生夢想,在打造住居環境的過程中,從選地、設計、施工到完工,每個階段都充滿期待。然而,理想背後潛藏的法律風險卻不容忽視。
若缺乏法律意識或對工程專業認知不足,極易陷入施工品質不良、工期延宕、工程追加費用過高,甚至因無適當書面契約而導致求償無門等問題。
因此,慎選合格且具信譽的施工廠商、簽訂內容公平且合理的書面合約,並依據約定條款與施工進度逐次檢視與付款,是避免爭議與糾紛發生的重要策略。事實上,多數裝潢或營建糾紛並非事後不可挽回,而是原可透過事前規劃與約定有效預防。
從法律制度觀察,我國民法債編明文規定了「承攬契約」制度,其規範即適用於此類營建工程及裝修作業相關交易。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由此可知,承攬契約具有其法律上的「典型契約」地位,亦即屬於民法中明定之「有名契約」,在法理上還具有「雙務契約」(雙方互負義務)、「有償契約」(非無償給付)、「不要式契約」(口頭亦有效)及「不要物契約」(不以特定交付標的為成立要件)等性質。
承攬契約之適用範圍極廣,如軟體開發、藝術創作、翻修裝潢,乃至整體營建工程皆屬其範疇,其中以工程承攬最為常見。
針對房屋整建、裝潢或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實務上應特別注意幾個要點,以保障雙方權利並減少紛爭。其一,即是報酬約定與給付方式。因承攬屬有償契約,雙方宜於契約中清楚載明報酬金額、計算方式與給付條件。
若未事前約定,依民法第491條規定,可依價目表、業界慣例或市場行情計算,但實務上仍建議具體條列金額與付款時點,以避免「各說各話」的爭議。
常見給付方式有三類:「總價承攬制」、「實作制」及「混合制」。
「總價承攬制」係指雙方以整體工程一次議價,無論實際施工數量為何,報酬皆固定,僅在有變更設計、不可抗力或重大物價波動等合理理由下可調整金額;「實作制」則依實際施工項目與數量計價,適用於施工內容可能大幅調整之案型;「混合制」則結合前二者,部分固定價格、部分浮動計價,以兼顧彈性與控制風險。
第二,施工期間與完工日期的約定極為重要。
實務上因施工進度遲延引發糾紛甚多,應於契約中明確記載開工日、完工日與可接受之工期彈性,並約定若因承攬人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時,應如何處理,例如依民法第502條規定,定作人可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並可於民法第503條規範之情形下解除契約。
第三,對於施工材料供給方式及品質要求,亦應詳列。
若由承攬人供料者,應明載各項材料之品牌、型號、數量與單價,避免日後發生「偷工減料」、「更換廉價品」等爭議;若由定作人自行提供材料,應約定承攬人是否仍須就材料施工瑕疵負責。依民法第492條至第495條,工作完成應無瑕疵並符約定品質,否則定作人得請求修補、減價、解除契約及賠償損害。
第四,變更設計與追加項目之處理原則亦不可忽略。
實務常見因現場狀況與原設計不符或業主有新需求而產生變更,若未明定變更應經書面同意並由雙方確認是否影響工期與費用,將可能因未經書面確認而遭否認。例如民法第166條雖採不要式契約原則,但若契約另約定「變更事項須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則口頭協議即無效力。因此應於契約明載:如追加項目須簽署變更單,並註記所需增加之工期與費用,且不得任意執行變更施工,始具法律約束力。
第五,契約解除與爭議解決機制亦應明確。
定作人依民法第511條可於工作未完成前任意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承攬人因此所生損害。契約中應預作風險分擔與損害計算方式之安排,如依實作項目計價、扣除未施工部分材料成本等。若產生糾紛,應約定爭議解決途徑,如調解、仲裁或法院訴訟管轄地點。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166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91條=民法第492條=民法第495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503條=民法第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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