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潢之權益要注意這些?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民法就承攬契約已有基礎性保障機制,但對於業主而言若欲進一步主動保護自身權益,應善用契約的設計空間,將原本民法中的任意性條款具體化、條文化並提前協議明確化,包含付款比例與條件、完工期限與違約金、瑕疵保固與第三人修繕、驗收標準與程序、保留款與履約擔保、爭議處理與管轄法院等,藉此建立一套完整、細緻、具可執行力的契約架構,才足以取代民法原則所提供的最低保障,真正落實預防性法律思維與風險管理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保障房屋裝潢過程中的消費者權益,應從簽約、施工、付款到驗收等各階段都保持審慎態度,並充分利用民法承攬契約之規範,避免陷入「裝潢蟑螂」的糾紛之中。
 
第490條界定承攬契約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並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若由承攬人供給材料,其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分,第491條進一步規定報酬額的推定與給付基準,第492條則要求承攬人完成之工作須具備約定品質,且不得有減少價值或不適於使用之瑕疵,如工作出現瑕疵,第493條賦予定作人請求承攬人修補的權利,若承攬人逾期未修補,定作人可自行修補並請求費用償還,若修補費用過高,承攬人可拒絕修補。
 
第494條規定,若承攬人未依限修補或瑕疵無法修補,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惟若瑕疵非重要或為建築物等工作,則不得解除契約。
 
第495條則在承攬人可歸責情形下允許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若瑕疵重大致無法使用者,亦得解除契約。
 
第496條指出,若瑕疵因定作人提供材料或指示所致,則定作人不得主張修補或解除權,惟承攬人明知不當而未告知則不在此限。
 
第497條賦予定作人於工程中發現承攬人過失時,得定限期請求改善或由第三人完成工程。第498至第500條則規定定作人主張工作瑕疵之除斥期間,分別為工作交付後一年、建築物五年及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可達十年,第501條允許契約延長該期限但不得縮短,第501-1條則使承攬人於故意隱匿瑕疵時所訂免責特約無效。
 
第502條規定承攬人延遲完成工作,定作人可減少報酬或請求遲延損害賠償,若以完成期限為契約要素,甚至可解除契約並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第503條進一步允許於明知無法如期完成時即提前解除契約並求償,第504條則說明定作人於遲延後收工作而未保留權利,視為不再追究承攬人責任。
 
在進行房屋裝潢時,保障自身權益是一件至關重要的事,尤其當消費者已付款而對方卻無法完成工程施作,更應審慎處理契約終止與款項返還等相關問題。
 
針對此類情況,首要重點即為裝潢合約的擬定,在簽約初期應將所有材料、品牌、數量明確記載於合約中,必要時附上平面圖或3D模擬圖作為附件,以具體記錄雙方對施工成果的共識,並可作為未來舉證之依據。此外,在工程開始前、中、後階段皆應拍照或錄影記錄進度與現場狀況,此舉不僅能確保履約,也有助於日後處理爭議。
 
在民法承攬契約的規範下,雖然法律已針對承攬人與定作人(即業主)間的權利義務做出詳細規定,如承攬人須依約完成工作並具備約定品質、不得有瑕疵,以及定作人有權請求修補、減少報酬、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等,但這些規定多屬任意規定,亦即當事人得於契約中另行約定變更或補充,藉由具體條款將業主權益提前明確化、強化執行力,從而提升保障效益。
 
實務上,欲以契約取代民法上的開放性規範以保障業主,關鍵在於預先設計具體且可執行的契約條款內容,包括完工期限、付款條件、施工標準、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務必細緻到足以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履約爭議或品質糾紛。
 
例如在完工期限方面,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完工日期、工作進度計畫與延遲處理機制,若發生逾期情形,則依約定按日計算違約金,以避免僅適用民法第502條所規定「逾約定期限始完成者得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而須再舉證其損失範圍與金額,實務操作困難。
 
再者,對於施工品質部分,除明定承攬人須符合設計圖說、工程說明書及材料樣本所列標準外,亦可在契約中設定明確的「驗收標準」與「驗收程序」,如要求業主有權指定第三方專業技師參與驗收,並將驗收合格作為付款條件之一;倘若承攬人施工有瑕疵且拒絕修補,業主可逕行委由第三人修補並自尾款中扣除費用,進一步補強民法第493條與497條在程序上與實務操作上的不足。
 
此外,對於付款條件的安排,為避免預付過多款項造成履約風險,應依據施工進度分期付款,並明定各期款項的支付條件,例如工程完成一定比例並經業主或監工書面確認後始得請款;亦可要求承攬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證書,作為契約責任的擔保機制。
 
若承攬人提前終止契約或未完成工作即領走大部分款項,業主往往面臨追討無門的困境,因此契約中也應增設保留款制度,例如保留總價款5%至驗收完成且保固期屆滿後始行支付,以催促承攬人善盡保固義務與後續修繕責任。
 
針對瑕疵擔保責任部分,雖然民法第498至第500條已就除斥期間作出五年至十年的規定,但仍可於契約中進一步延長保固年限,或將特定隱蔽工程與管線項目訂為更長的追訴期間,同時於契約中明文規定承攬人對瑕疵負完全責任,不得以不可歸責為由逃避修繕義務。
 
此外,如承攬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民法第501-1條雖認定其免責特約無效,但若契約中先行載明故意隱匿之構成要件與處理機制,對於未來舉證亦有助益。爭議處理條款亦不可忽略,應載明當發生爭議時之處理流程,例如雙方應先經由調解或專業仲裁機構解決,若未果再訴諸法院,並可事先指定管轄法院以節省程序時間與訴訟成本。
 
此外,若施工期間中發生工安事故或材料變更,契約中亦可設計事前通報義務與變更協議機制,避免承攬人未經業主同意即私自更改施工項目或品質,進而主張不構成違約。
 
付款方式亦應清楚規劃,應於合約中明訂每一施工階段所應支付的款項比例,避免一開始即支付大筆預付款,造成工程進行中出現變數時,消費者難以追回款項。如果真的遇到已付款但工程無法完成的情形,雙方欲終止契約時,建議消費者可向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一旦調解成立且對方仍不履行,則可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是否構成詐欺,則需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使人陷入錯誤之意圖及行為,若僅屬履約爭議,通常應回歸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處理,未必能以刑法詐欺罪論之。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91條=民法第492條=民法第493條=民法第494條=民法第495條=民法第496條=民法第497條=民法第498條=民法第499條=民法第500條=民法第501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503條=民法第5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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