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住戶設立欄柵式圍籬、無壁體透明棚架可以嗎?這是違章建築?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建築法對建築行為的管理具有嚴謹程序與明確規範,任何形式的增建或設施設置均須依法審核,對於社區一樓住戶而言,雖可依條件申請設置欄柵或棚架,但應詳實解適用法規與行政機關之裁量標準,避免日後因違規使用空間導致不必要的法律責任與財產損失。最保險的作法為事前主動諮詢建築主管機關或專業建築師,依法申辦合規手續,方可保障自身使用權益與建築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一樓住戶是否可以設立欄柵式圍籬及無壁體透明棚架,以及這些行為是否構成違章建築,依據現行法規與臺北市相關規定,可以明確指出,這些建築行為並非絕對禁止,而是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被視為合法或得以列管處理,否則將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並面臨拆除。
建築是人類在土地上建造供使用、居住、營業、公共設施等目的之構造物。依據我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凡在法定適用地區內進行任何建築行為,均應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與技術規範,否則即可能構成違章建築。
建築法第3條明定本法之適用地區包括: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三、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第4條進一步說明,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凡建築物之範疇,也包括部分雜項工作物。這樣的定義涵蓋甚廣,不僅傳統觀念中的房屋,許多附屬建物或臨時構造物,如鐵皮屋、帳篷式倉儲、違建平台等,只要符合「定著性」、「構造性」與「使用性」特徵,均屬建築法規範範圍。
而第7條則對雜項工作物加以定義,包括水塔、廣播塔、煙囪、廣告設施、圍牆、游泳池、地下儲藏室、機械遊樂設施等均屬其範疇。
根據第9條,建造行為則包含新建、增建、改建與修建四種態樣,並對每一種作明確定義。而第10條所稱建築設備則涵蓋給排水、電力、通訊、空調、消防、防空避難及隱私保護等系統,皆屬建築法規範範圍內。
所謂「違章建築」即違反上述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核發建造執照,擅自進行建築行為者。違章建築在人口稠密、土地有限的台灣尤其常見,從都市公寓的頂樓加蓋到偏遠地區未申請即搭建的住宅,皆可能構成違建。
首先,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凡屬建築行為,不論是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均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並取得建造執照後方可施作,否則即屬擅自建築,依法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進一步而言,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亦明文指出,凡未經申請建築執照而擅自進行之建築物,均屬違章建築。
欄柵式圍籬
一樓住戶若設置欄柵式圍籬沒有聲請建照就是違建,然而,在臺北市有特殊條件可以例外認定為列管而非立即拆除。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5條,若設置地點位於住宅區且為依法應留設之開放空間,設置該欄柵式圍籬者需符合五大條件,分別為: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完成報備程序、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須對外開放、需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且開放時間內全開的四公尺寬活動門、不得設置於計畫道路人行道、巷道或需供公眾長期通行的區域。若符合上述條件,即可拍照列管,暫緩處理,不會立即被視為立即拆除違章建築並強制拆除。關於無壁體透明棚架的設置,亦非全面禁止。
透明棚架
一樓住戶若設置欄透明棚架沒有聲請建照就是違建,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6條,若該透明棚架設置位置為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之間,且其高度不超過三公尺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不超過二公尺,並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或防火巷,則亦可拍照列管,不列入立即查報拆除範圍。需特別強調的是,上述二者「拍照列管」並非等同於完全合法,而是行政機關基於違法程度較輕微或考量公共利益所作的行政暫緩處理機制,日後仍可能因政策改變或個案條件變更而被重新查報處理。
至於「違章建築」在臺北市又進一步區分為新違建、既存違建與舊有房屋三種,其中新違建係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者,原則上採「即報即拆」;而既存違建係指民國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間已存在之違建,得視情節輕重採取「列管緩拆」方式處理;舊有房屋則指更早期的建築,在實務上可能另有處理彈性。
因此,若一樓住戶擬設置欄柵式圍籬或透明棚架,應先查明是否位於法定開放空間範圍內,並詳讀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5條與第16條之要件是否符合;若無法完全符合,該行為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面臨主管機關依法查報及後續拆除處分。
-房地-違章建築-公寓大廈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3條=建築法第4條=建築法第7條=建築法第9條=建築法第10條=建築法第25條=建築法第9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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