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是怎麼一回事?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都市更新是一項融合公法與私法、技術與法制、個人與公共利益之綜合性制度,目的在於提升都市建築安全、改善生活機能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其推動雖須克服諸多法律、程序與人際整合困難,但透過合理制度設計與公平權益保障,仍可望達成「換屋不換地」、「重建不剝奪」、「共榮不排擠」之更新願景,使都市得以永續發展、世代宜居。
律師回答:
都市更新是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因建築老舊、公共設施不足或功能衰退等問題,透過特定法律程序與政策引導所實施之重建、整建或維護行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都市環境品質、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保障公共安全與生活機能。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4條規定,都市更新可分為三種主要處理方式:其一為「重建」,即拆除原有建物重新興建,包括安置住戶、改善公共設施,並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密度;其二為「整建」,指針對既有建築物進行修繕、增設設備,同時改良周邊公共設施;其三則為「維護」,意指加強管理與保養現有建物與土地使用,確保其功能維持良好狀態。此三者可單獨或合併適用,視更新單元內具體狀況決定。而都市更新不同於傳統民法上之重建或土地法所定合建方式,原因在於其法源來自專門立法,並具備特定程序性規範與公法介入手段,使其得以突破因共有、共管或區分所有導致之重建瓶頸。
都市更新的實施乃基於「多數決」原則與「公私協力」機制,透過公私部門合作與民主程序表決,避免少數權利人消極阻擋多數人改善生活環境之權益,並透過政府機關之參與,協助推動計畫之制定、審議與核定,保障過程之公開與合理性。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並進一步定義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與更新單元等關鍵概念。
更新地區係指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者之範圍;都市更新計畫則為整體性指導文件,說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之基本事項;而都市更新事業則係具體執行層級,於更新單元內由實施者依規定程序推動。更新單元則是可單獨推動更新事業之地理範圍,依據法定標準得由主管機關劃定或由權利人依法自行劃定。實施者則包括政府機關、都市更新會、事業機構或經委託之專責法人,其負責統籌辦理更新相關事宜,包含規劃設計、協調整合、計畫報核與執行建設。
最為核心的制度設計即為「權利變換」,其目的在於保障舊有權利人於更新後仍能按其更新前擁有之權利價值及參與資金比例分配新建物或土地應有部分,避免權利喪失或分配失衡。
實務上,都市更新推動常面臨三大困境:
一為私有權利人整合不易,尤其在地權高度分散之老舊社區,任一所有權人不同意即可能拖延整體更新;二為法令程序繁複,從計畫劃定、整合、公告、核定到施行,均需符合多層級行政審查與民眾參與程序;三為民眾對更新資訊掌握不全,或缺乏專業法律與工程知識,導致協商中處於劣勢,甚至簽訂不利條件。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目的即在於改善上述問題,透過明確的程序規範與合理的權利保障,建立可行的更新機制。
例如第4條明確列出三種更新方式,讓各地得依建物狀況選擇適當對策;第46條則提供實施者稅捐減免誘因,促使建商或民間資金投入;第37條所定多數決原則,更是突破傳統不動產共有人一致決之限制,使更新不再因個別反對而陷入停滯。另有如第32條、第33條規定,要求公開展覽、公聽會與聽證等程序,使更新計畫更具民主性與透明性。
值得注意的是,雖法條設計完備,但實務操作仍受制於地區特性與實施能力之差異,部分更新案仍須透過律師協助進行協商、訴訟或行政救濟,以維護個別權利人之財產與參與權。尤其在進行權利變換時,估價標準、分配計算及找補機制等皆需嚴謹計算與專業協助,否則容易產生分配爭議。
-房地-都市更新
(相關法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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