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約的點交與遺留物如何處理?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點交與遺留物之處理,是租賃關係終結時極為關鍵的一環,其法律功能在於釐清雙方對住宅狀況的共識、設備完好與否、押金返還依據與遺留物處理責任。透過點交程序,能有效避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與訴訟,也為雙方提供公平透明的法律保障。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契約終止前,應提前約定好點交時間、具體方式與遺留物處理原則,並於點交過程中保留照片、影片或簽署紀錄書面,必要時得請第三方居中見證,以強化法律效力。面對遺留物處理議題,亦應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依法催告、依約處理、依法扣款,以確保出租人能合理清除障礙重新利用住宅,而承租人也能於合理期間內主張權益,進而建立健全、公平之住宅租賃市場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租賃契約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約時,租賃住宅的返還與點交作業即成為租賃雙方的法律義務,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點交程序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完成,內容包括屋況檢視與附屬設備點交。所謂點交,即是在承租人搬離住宅前後,雙方針對住宅內部現況、家具設備的完整性、損壞情形與清潔狀況等項目逐一確認並進行紀錄,以釐清雙方權利義務,並為押金是否應扣除提供依據。若租賃雙方其中一方未能或不願出席點交,則他方得以書面催告方式,指定一合理期間,催請對方參與點交,若仍未會同者,則法律上視為點交已完成,換言之,未出席者將喪失對點交結果主張異議的機會,無法再主張相關損壞、設備問題與責任歸屬爭議。
於完成點交之後,若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尚有遺留物留置於住宅內部,除非雙方於租賃契約中另有明確約定處理方式,否則仍應依法進行催告程序。出租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限期取回遺留物,該期限應為合理之期間,通常不少於七日至十四日,並載明屆期未取回將視為自動拋棄其所有權。若承租人於催告期限內仍未領回該等物品,則依法推定其已拋棄所有權,出租人即有權將其處理,無須再負保管義務或承擔毀損責任。此時,處理遺留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清運費、搬運費、儲存費或報廢處理費等,均可依法自押金中優先扣除,若押金不足支付處理成本者,出租人可對承租人主張差額部分的給付義務。
在實務上,常見承租人於搬離時因時間匆促或物品過多而未能即時清空住宅,留下家具、電器、衣物、書籍、垃圾等物品,倘未及時通知並處理,往往導致出租人無法迅速整修並重新出租,影響後續使用與收益。若出租人未依法定程序進行催告即逕行丟棄承租人遺留物,則可能被承租人追究損害賠償責任,尤其若遺留物中包含具財產價值之物品,例如筆電、手錶、收藏品等。因此,實務操作中,出租人宜保留催告通知、投遞紀錄及遺留物清單與現場照片,以資佐證,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若住宅中有部分設備屬於出租人原始提供,承租期間若遭毀損或遺失,應由承租人負擔修復或賠償責任,亦可依法自押金中扣除相應費用。但若設備之損耗屬自然使用所致,例如燈泡耗損、水龍頭輕微鏽蝕,則應由出租人自行吸收。至於牽涉人身安全者,例如瓦斯設備、電器短路、門鎖老化等,若因出租人未維護致租期間發生危險者,則出租人仍須負擔責任。
-房地-房地租賃-租賃專法
(相關法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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