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是什麼?鄰居不得遮蔽日照、視野是所有權內容嗎?
28 May, 2025
問題摘要:
所有權是對物具有最大支配力之物權,其核心包括使用、收益、處分與排除妨害,惟並不當然擴及日照或視野之抽象利益。日照權現已透過建築技術規則取得行政法上之規範地位,可於建照審查時主張,但在民法層次仍屬待明文保護之居住利益;而視野權目前則未具法律強制性保障,尚無從以所有權加以維護。因此所有權人若遇鄰地建築遮蔽日照或視野時,應先確認該建物是否違反法令,如屬違法則可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若屬合法,則必須透過政策建議與立法倡議方式,爭取將其納入所有權保障範圍,或透過社區自律、公約等方式建立居住環境之保護機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有權是一種對特定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物權,無論該物為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人於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所有物享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並有權排除他人任何形式的不法干涉。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行使其權利,意即所有權具有最完整的排他性支配內容。所有權所涵蓋的法律效果,除物的直接支配之外,亦包含對抗第三人侵害的法律工具,例如遭無權占有時可主張返還,遭妨害時可請求排除,遭威脅妨害時可請求防止。
至於在都市生活環境中常見的鄰地建築所造成之日照遮蔽、視野阻擋等問題,是否屬於所有權內容,則須區分探討。在實務上,人民對於自身土地或建築物所享有之日照與視野需求,是否具有法律上之保護基礎,歷來即有爭議。
傳統上,我國民法對於視野與日照並未列為所有權絕對內容,亦即所有權雖然包括對土地或建築物之自由使用與排除妨害權利,但對於日照或視野等非直接物理形態的利益,是否得主張排除鄰地建築構造之妨害,並不當然成立。
然而,近年來因應都市高度發展與居住品質之提升需求,行政機關與地方自治條例逐漸將日照權視為值得保障之居住利益之一。內政部營建署於2020年7月1日修正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明文規定,凡新建或增建之建築物,其高度若超過21公尺者,必須就其所造成之日照陰影進行檢討,並要求確保鄰近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於冬至日當天,至少可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此一規範引進日照模擬分析制度,要求建築設計必須以氣象條件、土地使用效率與都市設計整體考量為基礎,計算可能產生之日照遮蔽範圍與時段,以減少對鄰地生活環境之影響。此項技術規定雖屬行政法規,主要係規範建築設計審查與許可標準,尚不足以構成民法上所有權人對日照之物權保障,惟其實質效果已使得日照成為設計階段中不可忽視的法定考量,並可間接主張建築計畫若未符規定,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可能成為請求行政救濟或停止施工之依據。
至於視野之權利,在我國法律並無明確保障,視野屬於抽象與非物理性利益,其受影響多為心理或生活品質層面,除非影響程度嚴重,導致生活功能無法維持,否則實務上法院多不支持因視野受阻而要求鄰地拆除建築物。
亦即,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日照權可視為一種準物權性之居住利益,得透過建築法規與行政審查階段加以保障,但視野權尚不屬所有權法定內容。若鄰地建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第39條之1所定日照標準,雖可向主管建築機關檢舉請求停止審查或撤銷建照,但若該建築物已合法興建並取得使用執照,鄰地住戶難以單純依日照或視野受影響為由,主張妨害除去或損害賠償。若日照遮蔽已達嚴重程度,可能影響居住安全或健康,例如阻斷陽光導致室內潮濕霉變,或無法曬衣晒被等情況,受害者仍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但須自行舉證影響事實與受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實務上舉證難度高。
總體而言,所有權是對物具有最大支配力之物權,其核心包括使用、收益、處分與排除妨害,惟並不當然擴及日照或視野之抽象利益。日照權現已透過建築技術規則取得行政法上之規範地位,可於建照審查時主張,但在民法層次仍屬待明文保護之居住利益;而視野權目前則未具法律強制性保障,尚無從以所有權加以維護。因此所有權人若遇鄰地建築遮蔽日照或視野時,應先確認該建物是否違反法令,如屬違法則可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若屬合法,則必須透過政策建議與立法倡議方式,爭取將其納入所有權保障範圍,或透過社區自律、公約等方式建立居住環境之保護機制。
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或經營事業時,應該注意防範對鄰地造成損害。若土地所有權人因為行使其所有權而對鄰居造成損害,鄰居便可能有權主張修剪樹木或竹子、興建建物等或其他侵害行為,但前提是這種行為確實對鄰居造成損害。如果合法行使權利並未對鄰居造成實質損害,僅僅是鄰居的主觀感受,則這樣的損害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土地所有權人於自家土地上種植樹木或竹子時,只要這些行為是出於正當的使用目的,且並未故意造成鄰居的損害,鄰居就無權要求其修剪樹木或竹子。
對於樹木或竹子、建物的高度及其對鄰居日照的影響,除非有特別法規定,祇好沒有未明文規定禁止所有人種植過高的植物或建物,除非可以證明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違反善良風俗行為。而且,鄰居的請求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例如所謂的「日照權」或「景觀權」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進行合理的園藝設計或建築,並不需擔心因為高度問題而受到鄰居的阻止,除非該行為是出於故意損害鄰居的目的。
然而,在處理鄰地植物枝根越界的問題時,法律提供具體的規範。根據民法第797條的規定,當鄰地的植物枝根越過土地邊界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植物所有人將其修剪或刈除。這一規定表明,若植物的枝根越界並影響到土地的正常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植物所有人在一定期間內進行修剪。若對方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剪,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刈除這些越界的植物枝根,並有權要求植物所有人償還修剪所產生的費用。不過,若越界植物的枝根對土地的使用不造成實際的妨害,則不適用此項規定。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權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必須考慮到不損害鄰地的權益,尤其是鄰居的居住品質和生活環境。在涉及樹木、竹子等植物的種植時,若其高度或枝根越界對鄰居造成不便或損害,鄰居有權要求修剪或刈除。具體情況需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分析,法院會根據是否存在明確的損害,及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存在故意損害的情況來判斷是否應該修剪植物。
此外,在具體案例中,若鄰居的主張是基於非法增設的窗戶或其他結構,則法院往往不會支持其要求。這是因為合法的日照權並不包括對非合法結構的保護。若鄰居的窗戶是在獲得使用執照後才增設,且超出原設計範圍,則其主張日照權侵害的請求將無法成立。因此,當鄰地植物對日照造成影響時,首先應確認其是否屬於合法的結構或設施,若不符合合法建設的標準,則鄰居的主張將無效。
-房地-不動產物權-所有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65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774條=民法第7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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