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契約只要口頭答應就成立嗎?

27 May, 2025

問題摘要:

買賣契約固屬於「諾成契約」,然而不動產交易除應詳閱契約條文外,凡事約定皆須白紙黑字寫清楚,不能只靠口頭承諾。無論是房屋現況、瑕疵處理方式、合意解約條款、品質保證或其他影響重大之條件,皆應明確寫入契約主文或附於特約條款、附件或備註中,並經雙方簽名蓋章確認。如此不但有助於保障自身權利,也能降低誤解、糾紛與訴訟風險,讓整個買賣流程更加透明、安全與順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買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也就是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一定交付標的物或以書面為要件,這種契約類型又被稱為「不要物契約」。
 
不動產物權移轉之契約,雖以書立契據為必要之方式,而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則本為不要式行為,若雙方就不動產之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尚未成立。本院著有二十年上字第一二○七號判例。至於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三二五六號判例,係就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行為應踐行之方式而為闡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民法第345條的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口頭合意即可成立買賣契約,即使是標的金額龐大的不動產,也並非例外。不過,在實務操作上,大多數人仍會選擇以書面契約進行記錄,這主要並非法律上要求,而是出於舉證的需要。因為在發生訴訟時,原告必須對於有利於己之主張負舉證責任,而書面契約無疑是最具代表性與穩定性的證據之一。
 
就像日常生活中,我們去超商購買飲料、在小吃店用餐,這些都是買賣契約的實際展現,雖然沒有人會要求簽下書面契約,但在點餐並付款的行為中,事實上已經完成買賣契約的成立。而如果有人存心賴帳,吃完卻拒絕付款,不僅構成民事上的違約問題,還有可能涉及刑事上的詐欺得利。換句話說,雖然契約沒有書面形式,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證據上的問題,法律並未要求所有主張都必須以書面佐證。根據證據法的精神,只要能提供足以讓法官達到「確信程度」的證據即可,不論是書面、錄音、證人證詞,甚至對話紀錄、電子郵件、LINE對話截圖等,都可能成為法院採信的憑據。因此,即使是口頭合意的契約,也不是全然無從舉證,只是其舉證難度相對較高,為避免爭議與困擾,仍建議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然而,不動產買賣牽涉的除債權契約(買賣契約)外,還包含物權契約(所有權移轉),這部分則必須依照民法第758條的規定處理:「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即使買賣契約因雙方口頭合意而成立,但如果沒有依法辦理過戶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就不會真正發生變動,法律上仍然視為原登記權利人所有。因此,在不動產交易中,即使契約已經成立,若未完成登記手續,買方仍無法真正取得法律上保護的所有權。
 
舉例來說,如果買方與賣方談妥買賣條件,彼此口頭承諾成交,並交付部分價金或定金,但尚未辦理登記,之後賣方反悔不賣,即使買方可以主張已成立買賣契約,也無法單憑契約請求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仍需訴請法院判決轉移所有權並作為登記依據。若過程中房屋被賣方另行轉售給第三人,且該第三人善意無過失,依法甚至可能享有優先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保護。
 
因此,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應區分兩種法律關係:一是雙方意思表示即成立的債權契約(買賣契約),這部分即使口頭亦可成立;二是涉及權利變動的物權契約,這部分則需符合書面及登記等法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
 
對一般民眾而言,雖然法律允許口頭合意成立契約,但為避免糾紛、保障自身權益,應儘量透過白紙黑字訂立書面契約,並辦妥所有應有程序,包括定金約定、付款安排、登記過戶、點交條件等,才是最妥善的處理方式。簡言之,買賣契約可用口頭成立,但若涉及不動產,登記與書面程序不可少。
 
在進行不動產買賣,特別是在談論房屋現況、瑕疵擔保、合意解約以及其他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特約條款時,若未以書面記載下來,一旦日後發生爭議,當事人很容易陷入「各說各話」的局面,尤其是針對房屋品質、建材保證等較細節且專業的約定內容,如果沒有書面紀錄或佐證資料,事後賣方可能就會反悔、不承認當初的承諾,甚至完全推翻原本的說法,使買方無從主張。
 
因此,在房屋買賣契約中,除基本條款,例如價金、面積、付款條件、交屋時間等之外,凡是與屋況相關、可能影響買方權益的事項,皆應一併寫入契約條文或列為附件明確約定,例如是否保證屋況無漏水、是否有海砂屋疑慮、管線電路是否更新、是否使用特定品牌建材、是否附加特定家具電器等,並載明若有不符時如何處理,是修繕、更換、折價,還是得解除契約、請求賠償等,皆應於簽約前協議妥當並書面化。實務上,也可使用「現況說明書」或「買方問答書」等格式,請賣方逐項確認屋況與事實是否與買方認知一致,並簽名確認,這樣未來萬一有爭議,才能作為有力的證據。
 
此外,合意解約條款更是雙方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若事前未規劃好「如果買方貸款沒核准怎麼辦」、「如果交屋時發現屋況與承諾不符要不要退定」、「如果賣方未如期點交如何處理」等情形,等到真的發生問題,才臨時想解約或求償,往往不是一方不認帳,就是雙方對權利義務認知不同,反而造成更多糾紛。房屋交易屬於高額財產權利的變動,賣方多數有房屋資訊優勢,若買方在簽約時未善盡注意義務、又無書面紀錄佐證,遇上惡意隱瞞屋況的情形,更是難以舉證,即便最後訴訟獲勝,實際取得的補償金額也可能遠不及維修或心理損失成本,甚至訴訟時間長達數年,過程中需負擔律師費、訴訟費及巨額精神壓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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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345條=民法第7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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