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共有土地分割?
問題摘要:
共有土地之分割屬於物權變動中之重大程序,不僅關乎產權結構的調整,亦攸關土地利用與未來開發利益分配,其方式包括協議分割、裁判分割與調處分割三類,實務上宜依共有人間的關係與分割複雜程度選擇最合適之處理途徑,並於程序中留意土地現況、公共使用性與法定限制條件,才能確保分割結果合法、公平並具有實用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法律體系下,共有土地的分割是為了解決兩人以上對同一筆土地共有所有權所產生的使用、管理、處分不易的狀況,藉由法律程序將原來的共有關係予以解除,讓每位共有人單獨取得自己應得的土地部分,從而實現產權明確、使用便利與利益分離的目標。此一程序在實務上可以透過協議分割、裁判分割或行政調處等三種方式進行,依據不同情形選擇對應程序,其運作流程、條件與法律依據各有不同。
首先,最為優先且常見的是「協議分割」,此係指共有人之間自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劃分各自應得的土地範圍,並將協議內容製成書面,由全體共有人簽名或蓋章後,攜帶協議書、身份證明文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分割登記。協議分割的前提是全體共有人皆同意分割方式及結果,並願共同辦理登記,否則即無法透過此方式進行。該方式具有迅速、成本低及避免訴訟之優點,是最受推崇的分割形式。倘若共有人之間無法就分割內容達成共識,則須進入第二種方式:「裁判分割」。
依據民法第824條規定,當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或協議後因一方拒絕履行致協議失效,任何一位共有人即可單獨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法院受理後,將案件實情與土地現況裁定分割方式,主要包括三種裁判方式:
第一為「原物分配」,即法院將共有土地實際分配予各共有人;第二為「變價分配」,即法院命令出售共有土地後按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第三為「混合分配」,即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處理,並可輔以金錢補償,以解決應有部分難以準確配置之問題。在裁判分割中,法院並非僅依比例平均切割土地,而會綜合考量地形、地價、地目、利用效益與共有人之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以達實質公平之分配結果。另值得注意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分割時,得斟酌共有人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就部分土地維持共有,以避免過度切割產生形狀不良或利用困難之問題。
第三種分割方式則為「調處分割」,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當共有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時,任一共有人得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進行調處程序。此為介於協議與裁判之間的行政程序,由地政事務所召集全體共有人,透過行政機關協助協商分割方式,若最終達成共識並經全體共有人簽署同意書,即可作為協議分割文件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若協商破裂或仍無法取得過半數人數與應有部分之雙重過半同意,則當事人仍須轉向法院進行裁判分割。調處分割提供一種非訟化的緩衝機制,對於希望透過公權力協調化解糾紛又不願訴訟的共有人而言,是一種值得考慮的替代方式。
整體而言,三種分割方式雖法律依據與程序不同,但核心皆為將共有人之共有關係予以解除,使各自取得獨立所有權並排除未來糾紛。在選擇分割方式時,共有人應衡量彼此協商意願、土地利用現況、分割成本及時間等因素,妥為判斷。
如共有人間關係良好、對土地價值與形狀認知一致者,宜優先採協議分割,反之則可考慮行政調處或直接進入裁判程序。在實務操作層面,亦應特別注意若土地上已有建物、道路或屬特定用途者(如共有道路或公共設施),可能涉及「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依民法第823條但書,共有人在該情況下不得主張分割,法院亦可能拒絕裁判分割或維持部分共有。若共有人間有訂立不分割契約者,亦須依民法823條第2項就約定期限進行判斷,一般不動產最長不得逾五年,屬管理契約者最長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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