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可否讓部分共有人分得部分仍維持共有?
問題摘要:
若共有人全體協議,允許部分共有人繼續共有部分財產,法律上並無禁止,且具彈性與實務可行性,關鍵在於協議之明確、登記之正確與稅務申報之完備,否則即可能產生無效協議、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或被稅捐機關處以追繳之不利後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共有物分割是否可以讓部分共有人分得部分仍維持共有」的問題,從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角度出發,是可以的,但須依據共有人間的協議或法院裁判,並在程序上妥善處理,包括稅務申報、登記變更等環節。依民法第824條第4項明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此即表示在分割共有物的過程中,法院或共有人協議可以選擇將一部分財產個別分配,另一部分仍維持若干共有人之間的共有狀態。
例如,某不動產原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若丙希望退出共有,甲與乙則可協議由他們繼續共有該不動產的部分,而丙則取得單獨所有的另一部分,如此即為一部分分割、一部分仍維持共有的做法。此種分配模式尤其適用於不動產利用不易均等分割之情形,或基於特定共有人有持續共同使用之需求者。
實務上此類分割,通常需要透過協議方式進行,若共有人全體同意,可就各自應有部分重新劃分與登記,並簽訂書面協議,內容應明確記載各共有人分得之範圍,是否為單獨所有或繼續共有。完成協議後,需備妥申請表、共有人身分證明文件、現有所有權狀、公證之分割協議書、土地或建物現況圖,並依據移轉原因(如買賣、贈與、繼承等)辦理稅務申報與繳納相關稅費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須注意,共有人之間即使是協議贈與,也需依法申報贈與稅,否則登記機關將無法受理變更登記程序。
倘若無法達成協議,或有共有人拒絕履行協議,則可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法院得依使用現況、面積、價值及共有人利益等因素酌定分割方法,例如一部分原物分割、一部分變價分割(即拍賣後分配價金),亦可酌情讓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以提升財產利用效率與整體價值。
「基於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而無損土地價值,且使更能為有效之利用等原則,認系爭土地應採一部原物分割、一部採變價分割之方式」,進一步肯認混合分割(原物+變價+部分仍維持共有)之可行性與合理性。
基於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而無損土地價值,且使更能為有效之利用等原則,認系爭土地應採一部原物分割、一部採變價分割之方式,不僅符合公平原則,且能兼顧公共利益,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最佳之分割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58號判決要旨)。
同理,因部分土地不易分配或面積不足時,可視共有人之使用情形及利益考量,以部分原物分配與部分價金分配方式並用,達到兼顧個人權益與土地效益最大化之目的。
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分割後面積是否足為有效之利用,與當事人之意願等一切情狀,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採取原告所主張一部原物分割、一部採變價分割之方式,乃兼顧共有人之利益,無損土地價值,不僅符合公平原則,且有助於提高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效用,應為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要旨)
再者,若共有人同意繼續共有部分財產,亦可另立「分管協議」或「管理契約」,詳細規範各共有人使用、管理、收益方式及維護義務,並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管登記,確保契約對日後受讓人亦有拘束力,進而防止未來糾紛再起。
房地-共有-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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