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車輛經過,但讓人可以過有違反袋地通行權嗎?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構成違反袋地通行權,須依土地是否能為通常使用而定,若袋地性質或使用方式顯示車輛通行為其合理必要條件,不讓車輛經過即構成權利之妨害;反之,若人行通行已可滿足其用途,則限制車輛並不當然違法。因此,雙方應本諒解互讓原則協調解決,若協議不成,得訴請法院確認通行權範圍與方式,以實現土地合理利用與權益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不讓車輛經過,但讓人可以過是否違反袋地通行權」的問題,需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核心判斷標準仍是「是否能為通常使用」,亦即該土地在現實情境下是否僅透過人行通過即可達成其合理用途,還是必須仰賴車輛通行。
依民法第787條規定,若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而致不能為通常使用,除非係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至公路。該條所保障的是土地能發揮其應有之經濟效用,並非僅形式上設有通路即可,而是須能達成符合其地理環境、土地分區使用目的與社會通例的「通常使用」。
因此若某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或實際狀態屬於建築用地、商業用地,或依建築法規、都市計畫所允許、設計供車輛出入,例如作為住宅、工廠或倉儲使用,則應認為其「通常使用」包含車輛通行。若僅允許人行通過但禁止車輛進入,即會妨礙其完整利用,構成對袋地通行權的不當限制。但若該土地本身為農地、空地或其使用方式不需要車輛出入,即使禁止車輛通行,仍有可能被認為已達「通常使用」,則不構成違法。
袋地通行權是為發揮土地價值與保障土地利用而設,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若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非該情形是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則該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土地以至於公路,以確保土地具備合理使用機能。目的在於避免土地因缺乏出入口而成為無法使用之死地,喪失經濟價值與利用效益,因此民法授予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有通行之權利,形成對鄰地所有權的合理限制。
在主張袋地通行權時,需具備幾項構成要件,其一為袋地與公路間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此一判斷需考量地勢、面積、地目、實際用途與社會環境變遷等要素,例如若土地為建地,則通常使用需包含建築許可、施工進出、防火避難與搬運空間等合理需求,若人行無法滿足此等基本使用功能,則車輛通行即屬必要。其次,袋地通行應於「通行必要範圍」內行使,即於最小損害原則下選擇通行地,對於周圍土地影響最小的地點與方式行使通行權,避免不必要之擾動與損害。此亦見諸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明示,強調通行方式之選擇應斟酌通行地地形、現有利用情形及雙方權益得失。
再者,若袋地無法通常使用係因土地所有人自行拆除橋梁、關閉出入口等任意行為所致,則不得請求袋地通行權,應自行承擔後果,避免濫用制度。同時,袋地所有人若因此而對通行地造成損害,依法應支付相對應之償金,以補償對通行地使用的減損與損害,此一補償金額並非依通行者之獲益計算,而係衡酌通行地所有人實際受損程度,詳見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276號判決所示之裁判基準。
法院在實務上也常依據土地所在位置、地勢、寬度、法定用途、開發條件等綜合判斷,例如某些狹窄巷弄或老舊社區,本就無法安全供車輛通行,即使原則上土地屬建地,也可能不被認為具有強制通行車輛的必要。
此外,也要衡量通行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若允許車輛通行將對通行地造成重大負擔或風險,例如造成建築結構受損、影響生活起居、安全風險等,則應選擇對通行地損害最小之通行方式,即便略微限制車輛通行,也未必違法。
因此對於鄰地僅允許人行、拒絕車輛通行的作法,若該作法已足以讓袋地為通常使用,或車輛通行將對通行地產生不成比例的損害,則不構成違反袋地通行權。
但反之,若袋地用途明確需要車輛進出,且地形允許,通行地所有人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車輛通行,即屬違反袋地通行權。
「不讓車輛經過但讓人可以過」是否違反袋地通行權,須具體釐清土地實際用途、地理條件與社會通例,並衡酌雙方損益,在合理與必要範圍內實現土地價值,唯有透過法律與實務具體認定,才能達到保障權利、平衡利益之目的。
至於不讓車輛經過但允許人行通行,是否違反袋地通行權,實務上亦有不同見解。若依地理現況與土地用途判斷,單純人行通行已足以滿足土地之通常使用,則未違反袋地通行權;但若因土地用途明顯需仰賴車輛通行,如作為住家進出、載貨出入、緊急救護或施工所需等,人行通行顯不足夠,即應認車輛通行為必要之通常使用之一部,不讓車輛通行即構成袋地通行權之侵害,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所示。
例如若袋地為建築用地,且依法須有消防車可進出之車道寬度要求,僅允許人行將造成重大使用障礙,則不准車輛通行將構成袋地通行權的侵害。而法院處理此類爭議時,亦需就土地現況、周邊交通、建築限制及土地功能等進行綜合判斷,並通常會請鑑定人現場勘查,衡酌雙方利益作出裁定。
在具體爭議發生時,雙方可先透過協議方式釐定通行範圍、方式與必要補償,若無法合意,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行範圍與方式之訴,請求依法定義通行權內容。法院通常會命專業機關(如地政機關、建築師、鑑定單位)進行現場勘查與利害衡量,並根據現地使用需求、侵害程度、替代通行方案等因素綜合認定最終結果。
-房地-袋地-袋地通行權-通行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787條=民法第7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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