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路難?如何行使袋地通行權?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袋地通行權保障的是土地使用的基本機能,屬於民法所賦予之特別通行權利,其行使須符合必要性、比例性與損害最小原則。在法律尚未明確裁定前,應審慎依循法定程序處理,如有急迫性可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非自行破壞,否則不僅無助於權利實現,反而可能誤觸刑法規範,徒增訴訟負擔與法律風險。袋地問題雖然棘手,但唯有透過合法途徑與審慎判斷,方能真正保障自己權益,兼顧鄰地所有人之權利,達到社會秩序與法理正義之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因袋地問題而受限於通行困境時,法律提供明確的規範與程序,協助其維護基本的通行權益,因其自家土地與公路間無適當聯絡通道,被迫需經過鄰地才能出入,卻遭對方拒絕通行,在情急之下擅自割草開路,最終遭控毀損罪。從法律角度分析,首先應理解民法第787條的規定,凡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該土地所有人即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所謂「袋地通行權」。
此制度目的在於確保土地之可使用性與實質價值,若無通行之保障,袋地將成為無法利用的孤島,違反土地充分利用之原則。然此通行權非無條件絕對,必須符合「不能為通常使用」的實質狀況,且通行之位置與方式亦須擇對鄰地損害最少者,並應對通行所致之損害支付合理補償,通行之必要範圍應限制在得以達成「通常使用」即可,並非得任意拓寬道路或從事破壞行為。
民法第787條規定的袋地通行權制度,旨在解決土地因缺乏適當對外聯絡道路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情形,保障土地所有人基本的通行與利用權利。根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倘若某塊土地因無適宜聯絡而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主張通行權,得以通行鄰地至公路,該法條前段即賦予袋地土地所有人於特定條件下之通行權利。而立法目的則在於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調和相鄰土地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因交通隔絕導致土地使用價值減損,因此法律明定鄰地所有人於必要時應負容忍通行之義務。
惟若日後土地已與公路形成適宜聯絡,足以恢復通常使用,則原來主張之通行權即不再存在,周圍地所有人亦無須繼續提供通行途徑,袋地所有人亦不得再據此主張通行。此即表明,袋地通行權並非永久絕對,需視實際土地使用狀態與通行可行性調整適用與存續,具高度彈性與個案判斷性。此外,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進一步解釋民法第787條第一項所稱之「無適宜之聯絡」,並不以土地完全無法與公路相連為限,亦即不須完全阻隔而成絕對孤島,只要通行困難已達妨礙正常使用程度者,即屬袋地之範疇。例如地勢險峻、坡度過陡、需繞道遠行或經過不安全區域等情形,均可構成法條所稱之「不能為通常使用」。法院此一見解有助於實務操作中靈活認定各類土地型態與地理條件下的通行需求,尤其對於非完全隔絕但具高度使用不便情形之土地,提供保障。
實務上,如土地處於夾縫地段或都市更新導致原通道受阻,亦可能構成通行困難而得主張袋地通行權。綜合上述兩則判決,土地所有人若欲主張袋地通行權,須先舉證說明其土地因無適宜聯絡,致未能達成通常使用,且非因其自身任意行為導致。法院則將依土地地理位置、使用性質、通行現況、社會環境及交通方式等具體因素加以綜合認定。若法院認定構成袋地,則可主張通行權,並依第787條第二項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小之處所與方式通行,並支付相應補償金,若有必要開設道路,亦可依第788條進行,但對通行地所有人造成重大損害時,則可能須以相當價額購買通行地。
此外,一旦土地使用環境改變,如興建新道路或打通巷道,使其與公路形成適宜聯絡,則該通行權即不再存續,鄰地所有人可拒絕再提供通行。此種制度設計,兼顧土地使用效益與相鄰權利平衡,確保土地發揮經濟價值的同時,也尊重他人財產權,避免濫用通行之名實行侵占或造成不當損害
。因此,袋地通行權制度本質上屬一種「限制他人所有權以保障基本通行之必要措施」,法律雖保障其存在,但亦設下明確的適用門檻與使用範圍,非得以任意擴張。實務上如發生爭議,當事人應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通行權存在與行使方式,並可視情況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暫時保障基本通行需求,避免訴訟期間生活或生計受到重大不便或損害。
倘若通行爭議未定,袋地所有權人若擔心因長期無法出入而導致生活困境或財產使用受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也就是俗稱的「暫時通行」假處分。此制度原則係為避免因訴訟時間漫長而造成當事人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係法律對時間流逝中權利保全的補救措施。實務中,如專利遭侵害、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等均可適用,而袋地通行權之主張亦不例外。依據法院實務,若袋地之使用確實無法達到基本生活或財產使用的標準,且具備急迫性,法院即可能核發假處分,臨時許可其以特定方式通行,直到本案訴訟定讞為止,此即為合法保護自己通行權利之有效途徑,而非以私力割除牧草或強行開路的方式處理。
此外,依據民法第788條,袋地所有權人於必要時可開設道路,但須支付通行地所有人之損害償金;如造成過鉅損害者,通行地所有人甚至可請求以相當價額賣地給通行人。然而,這些權利均應透過法律手段主張,否則極易因自行破壞他人土地而背負刑事責任。因此,回到本案,男子若在與鄰地無法協調情形下,應透過聲請法院裁定暫時通行而非擅自割草,否則即便將來民事勝訴,刑事責任亦可能難以迴避。
-房地-袋地-袋地通行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87條=民法第788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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