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袋地通行權?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袋地制度之核心規範,其制度意旨不僅為恢復土地之可用性,更兼顧通行地所有人之財產權保障與公平負擔原則,在具體適用上,法院將依地勢、用途、交通需求、社會習慣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無適宜聯絡」、「不能為通常使用」、「通行必要範圍」與「損害最小」等法定要件,並以償金制度與購地機制平衡雙方利益,維持土地利用秩序與社會公平。因此,當土地淪為袋地而需主張通行時,相關當事人應據實提出證據與使用需求,並秉持誠信原則協調,倘爭議無法解決,應循司法途徑尋求合法救濟,以達到合理使用土地與維護權利人利益之法益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袋地通行權是指當一筆土地因為沒有適當聯絡公路的通道,導致無法進行正常、合理的使用時,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得依法請求以最少侵害鄰近土地的方式,取得通往公路的通行權。
 
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一法條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土地使用的社會功能,避免土地因地理位置而喪失價值,因此在特定情況下限制鄰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的排他使用,以達成公平合理的利用目的。
 
「袋地通行權」,旨在保障因地理隔離而無法通往公路之土地能有效發揮其經濟與社會使用價值。當一筆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而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非該狀況是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造成,否則該土地所有人即得依法律規定通行周圍鄰地以達至公路之目的,這是基於土地應具備基本可利用性與社會功能而產生之制度設計。
 
欲主張袋地通行權,必須符合幾個法律要件,其一,土地本身與公路之間欠缺適宜聯絡通路,致無法為「通常使用」,此所謂「通常使用」是相對且彈性認定,需視該土地的面積、地勢、用途及社會環境的客觀情況加以綜合判斷,例如若為建築用地,尚須考量消防安全、避難與公共設施連接等實際需求。
 
在此情形下,依法獲得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行使通行權時須符合通行「必要範圍」的限制,即所選擇的通行路線與方式,應以對鄰地侵害最少者為原則,並應就因通行造成之實際損害支付相應之償金,藉以平衡通行人與通行地所有人之權益。所謂損害最少,並非單從路徑最短或最便利通行權人角度出發,而須考量通行地的地形、使用狀況、原本用途與未來發展可能性等綜合因素,避免對通行地造成不合理負擔或妨礙其正常利用。此外,民法第787條第3項亦準用第779條第4項規定,賦予通行地所有人在特定情況下得請求法院為適當處置之權利,使雙方間之糾紛能依法取得救濟與解決。
 
其次,通行的範圍須限於「通行必要範圍內」,也就是說必須選擇對鄰地權利影響最小的路線與方式,例如只通行人而非車輛、選擇鄰地中地勢平坦且已有既成道路的路徑等,避免過度侵害鄰地所有權。此外,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得出於袋地所有人本身的任意行為,例如原有道路被其自行封閉、違法興建造成阻礙等情形,則不得主張通行權。再者,袋地所有人雖可依法律行使通行權,但若造成通行地所有人實際損害,仍須依比例給付合理償金。
 
雖然民法未明訂償金計算標準,惟實務見解多認為應參酌損害發生範圍、影響程度以及通行方式是否具持續性等因素來綜合評估,而非以袋地所有人因通行所獲利益作為基礎。至於實務常見爭議,如鄰地僅允許人行通過,不允許車輛進入,是否構成違反袋地通行權之情形,亦須依個案情形具體判斷。
 
而民法第788條更進一步賦予通行權人得於「必要時」開設道路之權利,此處之「必要」係指如無正式道路鋪設,將無法達成袋地土地之正常使用功能,法院於實務上多援引社會通念與土地現況加以認定,例如該土地是否作為住宅建地、是否需車輛通行、是否需符合都市防災與逃生動線等考量。當通行權人依法開設道路後,若通行地因而遭受損害,亦應依法獲得償金,此係維持所有權公平性與信賴利益之核心精神,保障通行地所有人因權利被限制而所生損害能獲合理補償。
 
進一步而言,民法第788條第2項更保障通行地所有人於損害過鉅時之最終救濟管道,即當通行所致之損害已超出通常可容忍或補償之程度時,通行地所有人得依法請求通行權人以相當價額購買通行部分土地與因此形成之畸零地,此舉係避免通行地剩餘土地因長期受限制而喪失實際使用功能。該購買價額原則上由雙方協議定之,倘協議不成,則得由法院裁定,以確保交易之公平性與法律的強制力。畸零地之處置亦顯見立法者考量土地實用性與整體規劃之需求,避免僅因一小段通行之設置而產生更嚴重之土地浪費或管理困難,並藉由所有權之整合回復土地原有使用價值。
 
若僅讓人通行已可滿足袋地土地的「通常使用」,例如僅供耕作或作倉儲使用,則限制車輛通行未必違反通行權。但若該土地係作住宅、商業或其他需仰賴車輛進出之用途,禁止車輛通行即可能構成妨礙通行權,因為無法以人行方式達成該土地之合理利用目的。此處應注意的是,所稱的「車輛通行」並非指任意車種均得通行,而應考量通行地之性質與實際狀況,例如巷弄寬度、建築結構或道路載重限制,從而判斷是否確實有必要允許車輛進出。
 
最後,若因袋地通行權發生爭議,當事人間協調無果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行權範圍之訴訟,請求確認通行路線、方式與是否需給付償金,並透過法院判決確保雙方權利義務之界定,保障袋地所有人基本使用權益的同時,也兼顧鄰地所有人之財產權。袋地通行權制度的設計,體現民法對於財產權合理行使與社會公共利益間之平衡原則,其運作實務上不僅須依法條,更應結合個案具體情狀審慎評估,才能達到兼顧公平與秩序的法律效果。

-房地-袋地-袋地通行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87條=民法第7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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