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地位為何?可以代替住戶提出訴訟嗎?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依法律設置之住戶自治組織,主要負責執行社區決議事項與管理維護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賦予其當事人能力,確立其在民事訴訟中可為原告或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其所管理之公共基金及執行事務具獨立性,符合非法人團體之基本要件,並可基於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就社區管理相關爭議提起訴訟或進行抗辯,是現行法律制度中保障社區整體權益的重要工具與制度安排。管理委員會應恪遵程序、尊重住戶權益,並適當行使其職責與訴訟權限,以達成公寓大廈安全、和諧與永續管理之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係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規定推選之委員組成,其主要任務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維護社區安全、管理共有部分與公共基金,屬一種依法律明文設置的管理機構。雖然管理委員會本身並非法人,但依條例第38條明文賦予其「當事人能力」,即其在法律上可作為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提起或被提起訴訟,並可就特定事務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法律行為或應訴抗辯,這種制度設計源自對於公寓大廈共有部分集中管理之需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範,具有當事人能力者才能以原告或被告身分進入訴訟程序,通常須具備法律人格(如自然人、法人等)或屬於法律特別授權之非法人團體,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非法人,經第38條特別規定即賦予其當事人能力,確保其在司法程序中能有效為社區整體利益發聲或防衛。然管理委員會能否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仍須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非法人團體之構成要件,特別是「獨立財產」的認定。
 
實務及通說見解認為非法人團體要能成立訴訟主體,須具備一定程度上與個別成員財產相區隔之獨立財產,例如基金、專戶、設備等,為團體整體支配使用。就管理委員會而言,其所管理之公共基金雖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由於設置專戶儲存、受會議決議與管理章程規範運用,已具備形式與功能上之獨立性,故可認其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財產要件,從而可成為民事訴訟程序的原告或被告。
 
實務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常見於數種情形,例如:住戶違反規約使用共有部分,妨礙他人安寧,管理委員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該住戶提出妨害排除訴訟;又如外牆修繕與公共設施維護涉及施工廠商履約爭議,管理委員會得以全體社區代表身分對廠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甚至有時管理委員會遭住戶或第三人提告,亦可依法為被告應訴並進行抗辯。
 
根據第38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會若作為原告或被告,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確保住戶知情權與程序參與,亦為實體管理正當性之保障。
 
須注意的是,管理委員會提出訴訟須基於管理範圍內事務,且需有具體決議依據,通常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符合社區管理章程授權,否則可能面臨越權或違反代理原則之風險。若管理委員會擅自進行法律行為,區分所有權人可提起異議或請求法院確認無效。
 
此外,雖條例未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具法人格,但在實務上,其常依「準法人」或「特別非法人團體」之概念行使其功能。法院多採實質認定標準,只要管理委員會具有組織性、獨立運作資金及以全體住戶名義處理事務,即可視為可訴訟之主體。因此,在法律上與實務上,管理委員會雖非獨立法人,然具有部分法人功能,得為法律行為主體,亦可就其管理範圍之法律事務提起訴訟或應訴。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權利能力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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