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生活品質之提升。若管理委員會怠於執行職責或濫權侵害住戶權益,亦可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組委員會,或循司法途徑請求監督與救濟,確保社區治理權責分明與住戶利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為社區內部最高執行機關之一,其職務涵蓋範圍極為廣泛,涵蓋社區內部管理維護、住戶權益協調、財務管理、違規制止、公設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法定申報義務等。
 
首先,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的決議事項,此為其最基本且首要之職權依據,其所作任何管理行為應以該會議決議為核心依據,違反則恐被認為超越權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其次,其負責公寓大廈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這包括大樓的公共設施如電梯、消防設施、水塔、走廊、電燈、排水系統等之日常維護及必要之改善工程,目的在於維護住戶生活品質與財產價值。此外,管理委員會對於大廈及其週邊區域之環境與安全亦負有重大責任,需落實防火、環境整潔、治安巡查等事宜,以維護社區安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針對住戶間共同事務,管理委員會亦應提出興革建議,對於住戶間生活習慣不一致所致之紛爭,若涉及違反管理規約或社區秩序者,管理委員會得依法進行協調、制止,並必要時提供相關資料以利行政或司法機關介入。特別是在處理住戶違反用途使用、擅自裝設廣告物、棄置垃圾、製造噪音、堆置雜物於防火通道、妨礙通行等違規情事時,管理委員會負有依法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責任。倘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定用途或擅自變更使用,其除應制止外,還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恢復原狀。對於住戶飼養動物致妨害公共衛生、安寧與安全者,管理委員會亦應依法制止或依規約處理,不從者報請主管機關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5條、第16條)
 
在財務管理方面,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共基金,須定期公告其收支情形並提出會計與結算報告,並應保管規約、會議紀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印鑑及其他財務與設施資料,確保社區財務透明化。若住戶積欠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管理委員會應先予催告,若情節重大且三個月內未改善,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若欠費人為區分所有權人,則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應有部分,並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履行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此機制確保社區財務公平性並防止個別住戶不當拖欠影響整體運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2條)
 
在公共安全方面,管理委員會負有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及設備檢修之責任,亦應監督建物內有危險營業或存放危險物品之住戶是否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催告七日內不辦理,應由管理委員會代為投保。此外,對於管理服務人員之委任、聘僱與監督亦為其職責範圍,包括保全、清潔、物業管理公司等之管理。各項施政與執行成果,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公告於社區內,使住戶了解社區運作情形與財務狀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
 
當社區經決議需重建,若有區分所有權人反對或不履行重建義務,管理委員會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權利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與基地應有部分,並依法進行後續登記與拍賣程序。此等權利設計賦予社區於面對重大公共決議時得以實現整體利益,避免個別權利人無理阻撓重建計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職權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