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管理費,如何處理?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仍拒絕移交管理費與帳務資料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與第29條規定,應先以書面催告限期交接,屆期不履行者,可報請主管機關介入或提起民事訴訟命其交接。若事涉資金去向不明,亦可視情況報案處理,尋求刑事責任追究。最終目的在於確保社區資產之安全、財務之透明與公共事務之連續運作,維護全體住戶的財產與居住權益。透過法律機制與制度設計雙軌並進,方能有效防杜管委會濫權與交接爭議的發生,建立健康穩定的社區治理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及第29條規定,當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或因其他原因而離職、改組時,應依法律規定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帳簿、憑證、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等重要財務資料完整移交予新任管理負責人或新任管理委員會。
此一規定乃確保社區財務交接有據、管理秩序不中斷之基本保障機制。然而,實務上時常發生前任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因個人情緒、利益糾葛、對新任團隊不滿,或有不明財務事項而刻意延宕、拒絕辦理移交,甚或將社區帳冊、印鑑扣留不還,嚴重阻礙新任管理團隊接手運作,亦損及住戶權益及社區正常治理。
針對此類情形,法律已有明確因應機制,首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二項所定拒絕公告或移交者,應自任期屆滿日起視為「解任」,亦即喪失對社區財務與管理事務之正當處理權限。該等人員已不再具有合法代表性與財務支配地位,理應即時將所有文件與資產移交新任人員。
若原管委會拒不交接,則依第20條第2項規定,新任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先發出正式書面催告,載明應交接事項與七日限期,如對方屆期未依規定辦理,則得採取兩種法律途徑以確保交接義務履行:一為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要求對方依法履行交接;二為逕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裁定命其公告或移交。法院審理時,若認定其行為已違反法定義務,除可命其交付帳冊與資產外,並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怠金處分,以迫使其履行義務。
實務上若催告或訴訟效果有限,有些社區亦會考慮報案處理,如認為對方將社區管理費占為己有或有侵占之嫌,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住戶或新任委員會得據以提起刑事告訴,以壓力促使交還財務資料。但此類刑事程序涉及舉證、主觀故意與金錢流向等實證問題,法院受理審查標準較嚴,應由律師協助收集證據以提高勝訴可能性。
此外,內政部營建署於87年12月17日61627函示中指出,若管理委員會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依契約形式成立者,因其管理費收支關係屬「契約關係」,原應依民法處理,故若當事人對移交問題發生爭議,亦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法院會依雙方之權利義務釐清交接責任。因此在處理此類移交問題時,應注意管理組織成立之時點、依據為條例還是契約、是否有依法報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明確交接決議等,以作為催告與訴訟之主張依據。
從社區管理實務角度觀之,為避免移交爭議,建議社區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即啟動改選機制,並於規約中明文規定交接流程、移交時間、財務稽核機制與催告處理程序,亦可設立監察委員制度,負責交接過程之監督及異議處理。另管理費應專戶存儲,帳戶名稱應與社區組織一致,並採雙簽制度減少人為挪用空間。如發現前管委有帳目不清或拒不公告之情事,新任委員會除依法處理外,亦應公告社區住戶知悉進度與處理狀況,以增信任與透明度。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管委會
(相關法條=刑法第33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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