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臨時動議改選管理委員?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已明文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此規定具法律拘束力,不因多數人同意而例外適用。倘若會議通知未揭示該項議題,即不得當日臨時動議討論或決議,違反者其結果將屬程序違法,易遭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應秉持程序正當原則,共同維護社區治理秩序與法治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的管理實務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決定社區重要事務的最高意思機關,其召集與議題內容均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當會議召集人僅以調整管理費為議題召集會議,是否可以臨時動議提出改選管理委員一事,必須審慎檢視法律明文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通知書中須明確載明會議時間、地點與會議內容,也就是說,會議討論的議題必須事先揭示,不得任意擴充。若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雖可公告方式辦理,但公告期間亦不得少於二日。更重要的是,同條例進一步明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之知情權及參與權,尤其管理委員屬於社區核心治理角色,其人選涉及公寓大廈日後管理方向與資源運用,影響重大,若未事先公告而突襲改選,極可能侵犯區分所有權人之程序權益。
 
由此可知,管理委員的改選屬於需預先揭露的重要議案,無論是屆期改選、補選或罷免,其程序均須嚴格遵守開會前的法定通知規定,並於通知書中明確揭示「改選管理委員」為討論議題之一,否則即屬違法。
 
換言之,倘若某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因調整管理費而召集,而在通知書上僅載明「調整管理費」一項議題,則當日會議中不得以臨時動議形式加提「改選管理委員」之議案,即使當場多數人支持亦無法成立,該項臨時動議所為之決議將不具效力。實務上若有此情形,該次改選可因違反法定程序而遭不服從決議之住戶依民法第56條提起撤銷訴訟,主張該決議召集程序瑕疵並非合法有效。
 
此外,區分所有權人對此類召集與議案通知的要求須特別重視,否則因程序瑕疵導致決議失效,不但無法達成原訂目標,還可能引發訴訟爭議或行政調查,進而影響社區整體運作。
 
因此,為使管理委員改選得以合法有效進行,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應在籌備會議時即預作安排,明確將「改選管理委員」列入會議通知事項,並依法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其他如任期即將屆滿之管理委員之續任或選任新任者,亦應比照辦理,確保召集及決議程序合法無虞。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臨時動機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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