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應由誰擔任?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即主席,原則上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召集人擔任,若召集人不願主持,則應由出席人員推選產生,並不限制其必須為召集人本人。主持人之產生程序關係會議合法性與後續決議效力,若主持程序發生瑕疵,如由無資格者擔任或未經推選而自行主持,則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導致該次會議所為決議有遭撤銷或主張無效之風險。因此,無論是管理負責人、管委會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召集會議者,均應重視主席產生之程序正當性,確保會議運作符合法定規範,避免爭議並維持社區治理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為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意思表示機關,會議的召集程序、主持人資格及其產生方式,皆涉及會議之合法性與決議效力,因此相關法律規範應予嚴格遵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並應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若有重大事故需即時處理,或經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權利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者,則應召開臨時會議。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主持人,即法律所稱之「主席」,雖本條例未對其資格作明文限制,但第25條明確指出會議應由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擔任召集人。惟即便召集人具有主持會議之權利,其亦得選擇不擔任主持人,而改由出席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開會時推選主席,實務上此一程序可援引行政程序中有關會議運作之「會議規範第十五條」為依據,即「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主席」。若召集人願意主持,則可直接擔任主席;若召集人無意或不適合主持,應由出席者於會議開始時推選適當人選擔任主席,並負責主持該次會議之進行與決議事項之確認。
而召集人之產生程序亦有詳盡規定。依條例第25條第3項,除第28條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若無此等人員或其資格喪失者,則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任期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一般為一至二年,可連任一次。若因各種原因無法推選召集人時,則應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臨時召集人,或由各區分所有權人輪流擔任召集人。
依條例第28條之特別規定,當公寓大廈建築物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數量及其比例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即應於三個月內召集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時起造人即為法定之管理負責人,並負責首次會議之召集與主持,若出席人數未達法定門檻,仍應重新召開會議一次以完成法定程序。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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